黑龙江诚信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嫩江农场福和堂药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冯洪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3004MA194P955R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县嫩江农场场部02区71幢26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市监罚[2023]173号
调查认定的事实:经查,2023年10月12日,白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在对黑龙江诚信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嫩江农场福和堂药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在销售“复方氨酚烷胺片”1盒(批号:2303024)药品时未能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白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嫩市监当罚[2023]白云药02号)一份。2023年10月18日,白云市场监管所执法人员对黑龙江诚信阳光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嫩江农场福和堂药店再次检查时发现,该店在销售“金嗓子喉片”(批号:23032101)1盒时,仍未能给顾客开具销售凭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之规定,涉嫌构成未开具销售凭证的违法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二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情况下从事经营活动现场事实;
2、对当事人询问调查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3、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拍摄的照片五张,证明当事人涉嫌销售药品未开具销售凭证的事实;
4、营业执照复印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5、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证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资质;
6、嫩市当罚【2023】白云药02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对当事人下达责令改正的事项给予警告行政处罚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当事人确认并查证属实且证据之间互相印证,形成证据锁链,依法可作为定案的根据。
罚款0.03万元#
300.00元
嫩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