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彭冲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06MA6091JW2C | 所属地区:重庆市 |
| 企业地址: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九重锦商业街1号楼-1F商铺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1-06
(2024)渝0106民初295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2
2022-04-14
(2022)渝0106民初610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3
2022-04-12
(2022)渝0106民初6091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4
2022-03-31
(2022)渝0106民初6094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5
2022-03-31
(2022)渝0106民初609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胡*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6
2022-03-10
(2022)渝0106民初372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杜**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7
2022-02-22
(2022)渝0106民初703号
产品责任纠纷
彭*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8
2022-02-16
(2021)渝0106民初37758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李*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9
2022-01-19
(2021)渝0106民初37490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10
2022-01-19
(2021)渝0106民初37492号
产品责任纠纷
杨*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5-14
2021-03-03
(2021)渝01民终423号
产品责任纠纷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与崔*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1-04-22
2020-09-15
(2020)渝0106民初11999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3
2021-03-30
2021-02-22
(2021)渝01民终425号
产品责任纠纷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与黄**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30
2020-12-27
(2020)渝01民终10028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与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1-03-30
2020-11-04
(2020)渝0106民初14543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0.00元
民事案件
6
2021-03-30
2020-10-20
(2020)渝0106民初15395号
产品责任纠纷
黄**与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05.80元
民事案件
7
2021-03-30
2020-12-17
(2020)渝01民终8287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8
2020-12-31
2020-11-03
(2020)渝0106民初487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贾*与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47.90元
民事案件
9
2020-12-24
2020-08-19
(2020)渝0106民初4782号
产品责任纠纷
崔*与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0.50元
民事案件
10
2020-12-23
2020-12-04
(2020)渝01民终8277号
产品责任纠纷
沙坪坝区粤客隆超市与崔*产品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387号
2024年3月19日,重庆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待售的上述糊辣鸡翅(规格型号:320袋,抽样基数22袋,抽样数量(含备样)8袋,支付抽检样品费用71.2元)进行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2726-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熟肉制品》要求,不合格。我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4月16日向当事人送达上述检验报告时,未在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发现上述同批次糊辣鸡翅。当事人在收到上述检验报告后7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经查证,当事人于2024年3月13日从四川陈小妞食品有限公司购进糊辣鸡翅(辐照食品)(规格型号:320袋,四川陈小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240105,保质期:9个月,购进单价7.9元袋)30袋。当事人在2024年3月15日前零售卖9.9元袋,因为售量不太好,2024年3月18日之后降价为8.9元袋开始销售。至我局2024年4月16日送达检验报告时,上述被抽检后剩余的糊辣鸡翅14袋已以8.9元袋的价格售出。综上情况,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糊辣鸡翅(规格型号:320袋)货值金额为195.8元(22*8.9=195.8),违法所得195.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颜士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和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建议作以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195.8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7-09
2
渝沙坪坝市监处罚〔2024〕98号
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3年10月25日对当事人经营场所位于沙坪坝区双碑九重锦商业街1号楼-1商铺经营的泥鳅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15,抽样数量为2.62,备样数量为1.08;合肥海关技术中心于2023年11月12日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豇豆进行抽样,抽样基数为4,抽样数量为3.427,备样数量为1.816;上述泥鳅、豇豆分别经重庆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研究院、合肥海关技术中心检验,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分别于2023年11月28日、11月30日对当事人上述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并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未发现上述批次泥鳅、豇豆经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对《检验报告》、《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检验结论无异议。2023年12月12日,经本局负责人批准立案调查。
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行为1、罚款12000元;2、没收违法所得476.14元。
12000.00元
重庆市沙坪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06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