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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宋婷婷注册资本:2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71725699655325P所属地区:山东省
企业地址:郓城县南赵楼乡樊庄村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6-12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王**,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2
2025-05-15
保险人代位求偿权纠纷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洛阳市中心支公司
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王**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3
2025-04-11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
张**,滕州市滕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滕州市人民法院
4
2025-03-12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
张**,滕州市滕联建材销售有限公司
滕州市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13
2025-04-07
(2025)鲁1724民初2709号
不当得利纠纷
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与魏**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3-03-25
2022-11-15
(2022)鲁1724民初486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骆**、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830150.60元
民事案件
3
2018-08-03
2016-12-06
(2016)鲁1724民初3893号
返还原物纠纷
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17-08-10
2017-07-18
(2017)鲁0113财保142号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郭**与张**、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5
2017-04-21
2017-04-21
(2017)鲁17民终605号
返还原物纠纷
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9-29
2016-09-29
(2016)鲁1724民初3893号
返还原物纠纷
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与巨野县宇亚煤炭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J371725202500034
2025年01月06日 09时53分,鹿建琢受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N7040(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鹿建琢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5年01月05日至06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11月20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11月18日至20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5-01-06
2
J371728202400754
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武胜桥监测点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2024年09月19日19时26分,车辆牌号为鲁RU6377、鲁R1E49挂(黄色)号六轴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武胜桥监测点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接受调查处理地点。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显示,该车为六轴、车货总质量为54.900吨(54900千克)。该车总质量限值为49.000吨(49000千克),超出限值5.900吨(5900千克),超限率12.04%。驾驶员对检查结果无异议。证据:录像(另存)、证件复印件。
罚款柒佰伍拾元整
75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1-01
3
J371725202403894
2024年10月25日 16时13分,赵赛赛受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L4171(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赵赛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06月26日至28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6月05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6月03日至05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25
4
J371725202403747
2024年10月15日 14时16分,赵赛赛受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R1584(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赵赛赛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08月29日至31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8月21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8月19日至21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10-15
5
J371728202400640
2024年09月16日02时40分,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人员在东明县武胜桥霍寨村对李洪福驾驶的鲁RU6377(黄色)|鲁R1E49挂进行道路运输检查, 执法人员常建国、王振华向驾驶人李洪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 ,检查中发现: , 2024年9月16日02时39分43秒,根据本机关依法设置武胜桥监测点处的公路治超非现场执法不停车动态称重仪检测数据发现, 一辆遮挡号牌的六轴货物运输车辆行驶至武胜桥监测点处时,被本机关依法设置的动态称重仪检测并报警,前方电子显示屏同时告知驾驶员 该车涉嫌超限运输及接受调查处理地点,该车通过该监测点称重检测时遮挡号牌、压缝等方式干扰检测。证据:1、动态检测系统现场检测单;2、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照片;3、动态检测系统抓拍现场视频等。
罚款壹仟元整
1000.00元
东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9-16
6
J371725202402960
2024年08月14日 16时32分,郭新芝受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L1817(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郭新芝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08月13日至14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7月06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7月04日至06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8-14
7
J371702202401676
2024年07月21日 09时45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7国道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路段区域,对驾驶员刘万里驾驶的鲁RS4191(黄色)鲁R6X61挂(黄色)运输车辆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王璞、王学海向驾驶员刘万里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辆实际运输的是集装箱,从河南省汝州县运输到菏泽市巨野县,驾驶人员无法出示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所属鲁RS4191(黄色)车辆未办理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22
8
J371702202401675
2024年07月21日 09时45分左右,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327国道菏泽市牡丹区皇镇路段区域,对驾驶员程国敏驾驶的鲁RV5445(黄色)鲁R646W挂(黄色)运输车辆进行道路检查,执法人员王璞、王学海向驾驶员程国敏出示了《行政执法证》,在检查中发现:该车辆实际运输的货物为集装箱,从河南省汝州县运输到菏泽市巨野县,驾驶人员无法出示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集装箱)的《道路运输证》,当事人所属鲁RV5445(黄色)车辆未办理经营范围为货物专用运输的《道路运输证》,经调查认定当事人存在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的违法行为。主要证据有现场笔录和询问笔录。
罚款贰仟元整
2000.00元
菏泽市牡丹区交通运输局
2024-07-22
9
J371725202402360
2024年06月27日 15时30分,安文钊受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Q6012(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安文钊出示了《行政执法证》,询问当事人是否提出回避申请,当事人明确放弃回避申请,执法人员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存在2024年06月26日至27日期间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郓城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20日在检查中发现该公司2024年03月18日至20日存在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并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对其进行教育并责令改正,经调查,该公司拒不改正或改正后再次发生同类违反规定情形,该案证据确凿,事实清楚,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6-27
10
J371725202401166
2024年03月27日 15时00分,王雷受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委托到郓城县交通运输局道路运输服务大厅参加道路运输车辆鲁RN4611(黄色)的年度审验,运输管理科执法人员张勤全(****)、宋楠(****)向王雷出示了《行政执法证》,依法依规对其提供的证件及材料进行审核,依据工作人员利用货运平台查询结果及推送情况知,该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卫星定位装置不能保持在线的运输车辆从事经营活动,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于2024年03月17日依法依规向该公司下达了限期整改通知书,郓城吉昌运输有限公司期满未能及时改正,证据确凿,情况属实,当事人对此无异议。执法人员认真听取了当事人陈述,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自愿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证据:现场笔录,《道路运输证》复印件,平台查询打印单及运管所推送单。
罚款肆佰元整
400.00元
郓城县交通运输局
2024-04-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