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贡山县吉颜坊健康生活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郭佳奇注册资本:0.0005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2533324MA6KE6TY1J所属地区:云南省
企业地址:云南省怒江傈僳族自治州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茨开镇石门路64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贡市监处罚〔2023〕16号
2023年8月2日16时45分,州、县局执法人员张秀对贡山县吉颜坊健康生活馆经营的化妆品进行检查时,在该店经营场所内发现超过使用期限的6个批次化妆品,共计100支,超过使用期限约11-700天,该案总货值金额约为2068元。当事人表述3月份开展了一次检查,由于家里事情多,来回跑,疏忽了对店的管理,导致过期的产品和合格的产品混放,没有及时清除。其中颜丽淇养生套盒已知道超过使用期限,但仍然存放在店内是因为客人开了套盒不久后怀孕生小孩,联系不上客人,不敢丢,只好放着。当事人已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今后将定期检查,并认真做好台账记录,当事人叙述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使用过。由于未建立销售或使用记录,因此无法确定违法所得。当事人积极主动开展自查,首次发现违法,且未造成严重不良后果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构成了经营中使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使用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的原料、直接接触化妆品的包装材料,应当备案但未备案的新原料生产化妆品,或者不按照强制性国家标准或者技术规范使用原料;(二)生产经营不符合强制性国家标准、技术规范或者不符合化妆品注册、备案资料载明的技术要求的化妆品;(三)未按照化妆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组织生产;(四)更改化妆品使用期限;(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六)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其实施召回后拒不召回,或者在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后拒不停止或者暂停生产、经营。”第(五)项的规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二)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三)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四)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第(一)项的规定。鉴于我局是首次发现当事人销售、使用超过使用期限化妆品的违法行为,且超过使用期限后未销售、使用过,同时当事人已按规定开展定期检查,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主动开展自查,将即将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下架处理,主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积极整改《贡山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通知书 贡市监责改〔2023〕49号》的内容,符合减轻行政处罚。综合上述意见,拟建议责令该店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上述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 2.罚款5000.00元(大写:伍仟圆整)。
5000.00元
贡山独龙族怒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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