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爱默隆生鲜连锁有限公司海曙香榭丽舍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余翠兰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1330203066633441M | 所属地区:浙江省 |
|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海曙区文昌街29弄10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12-01
(2025)浙0203民初20064号
服务合同纠纷
吕**,鲍**
宁波爱默隆生鲜连锁有限公司海曙香榭丽舍店,宁波爱默隆生鲜连锁有限公司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海市监处罚﹝2024﹞104号
主要违法事实:当事人为宁波爱默隆生鲜连锁有限公司的分公司,主要从事农副产品销售、预包装食品销售。当事人销售的案涉“红花椒”产品外包装产品标签标注有(产品名称:红花椒,净含量:80g,生产日期:2023/4/11,保质期:360天,食品经营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号:***,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等内容),当事人销售的上述预包装食品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代号。当事人销售的案涉“红花椒”预包装食品是由***进货,一共购进***罐,进货单价***元,零售价18.96元,总公司从***购进上述“红花椒”产品。截至案发,共销售出去3罐,实际销售额55.58元,其余***罐已退回总公司并由生产厂家全部召回。本案查证的货值金额为***元,案发后当事人未和解退还货款,违法所得24.08元。经系统查询,当事人未曾发生过相同违法行为。<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当事人销售的案涉“红花椒”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代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8元。2.罚款5000元。<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当事人销售的案涉“红花椒”预包装食品标签未标注产品执行标准代号,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综合案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如下:1.没收违法所得24.08元。2.罚款5000元。
5000.00元
宁波市海曙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2-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