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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城区家梅蔬菜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刘家梅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221MAD0NGNU1F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六盘水市水城区双水街道黄家桥社区黄家桥菜市场1,2,3,4号摊位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市监处罚[2025]594号
经查明,涉案批次豇豆(长豆角)噻虫胺项目不符合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违法行为存在。涉案批次豇豆(长豆角)系当事人购进,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资质、购货票据。涉案批次豇豆(长豆角)当事人共购进3.5kg,均销售完毕,购进价格是10元/kg,销售价格是12元/kg。故本案货值金额为42元,违法所得共计4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场笔录》1份及现场检查照片1张,证明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的具体情况。 2.《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具体情况。 3.《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检验结果告知书》及《检验报告》(№:SC10103250105048JD1)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抽样单(食用农产品)》1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1份,证明依法抽样及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事实。 4.当事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及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基本信息。 5.当事人的提供的《整改报告》1份及张贴《召回公告》的照片2张,证明当事人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及对上述批次食品采取召回措施。 以上证据材料均由当事人、询问人及被询问人、调查人、被调查人签名盖章认可属实。 本局于2025年8月13日向当事人送达了《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水市监罚告〔2025〕594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当事人于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罚款0.0542万元#
542.00元
六盘水市水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21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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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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