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讷河市益寿坊成成羊汤馆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冯成成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0281MA7N9BNL8M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讷河市铁路街蔬菜公司综合楼00单元01层108号门市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讷市监处罚〔2026〕15号
讷河市益寿坊成成羊汤馆从业人员冯成成未取得健康证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在我局对该店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并给予警告的当场行政处罚后,从业人员冯成成仍未到有关单位进行健康检查,办理有效的健康证,且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我局于2026年4月20日对该店进行第三次检查,该店从业人员冯成成已取得有效健康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讷河市益寿坊成成羊汤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各一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主体资格; 2、冯成成身份证照片一份,证明其自然人的身份; 3、现场检查笔录三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4、询问笔录两份,证明当事人的违法事实; 5、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 6、当场处罚决定书一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给予警告的处罚; 7、现场检查照片三张,证明我局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的事实; 8、从业人员冯成成健康证照片一份,证明该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取得健康证的时间及事实; 9、现场切配的食材照片两张,证明当事人正在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之规定,建议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
2026-04-2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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