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方县猫场静明水泥砖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陶韦静 | 注册资本:8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521MA6HCN845M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大方县猫场镇长征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方市监处罚[2023]454号
经查明:当事人大方县猫场静明水泥砖厂是由陶韦静于2018年11月16日投资注册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从事水泥砖加工销售的经营活动,办有营业执照,经营状态正常。在其经营过程中,当事人投资人陶韦静于2020年10月以5万元的价格购进叉车一台,用于水泥砖厂搬运新加工的水泥砖。该叉车铭牌信息为: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型号CPC,配置号35-Q9K,额定起重量8500Kg,产品编号020351Y0577,自重4700Kg,制造许可证号TS2510353-2020,制造日期2018-05-11,特种设备代码511010353201816046,机械环保代码L86110355J31Y0577,安徽合力股份有限公司宝鸡合力叉车厂,本车仅限在工厂厂区、旅游景区、游乐场所使用(以下简称CPC型35-Q9K内燃平衡重式叉车)。依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4.2.1.1定期(首次)检验,定期检验是指在场车生产单位或者使用单位进行自行检查的基础上,由经核准的特种设备检验机构依据本规程对场车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的检验。场车投入使用前或者改造后进行的定期检验也称为首次检验。依据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81-2022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安全技术规程4.2.2.1的规定,首次检验的场车,其使用单位应当在使用前及时向检验机构申请检验。当事人应当在使用CPC型35-Q9K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前对其进行定期检验。但当事人的投资人因不懂使用叉车需要定期检验,导致其自2020年10月购进该CPC型35-Q9K内燃平衡重式叉车3年以来,一直未经定期检验仍正常使用该叉车搬运新加工的水泥砖。于2023年10月26日被我局执法人员依法查获,当事人的上述叉车经执法人员请示局领导批准后依法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
本案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时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检查及当事人正在使用的CPC型35-Q9K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
2.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在当事人经营场所检查时拍摄的现场检查照片12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状况正常、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正在使用的CPC型35-Q9K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及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
3.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当事人的营业执照打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经营主体资格的事实;
4.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的现场相关人员进行询问调查制作的询问调查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正在使用的CPC型35-Q9K内燃平衡重式叉车未经定期检验的事实;
5.2023年10月26日,执法人员提取被询问人的身份证打印件2份,证明被询问人个人真实身份的事实;
6.2023年10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当场制作并送达当事人的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物清单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经营场所内的CPC型35-Q9K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7
罚款3.0万元#
30000.00元
大方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