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江县瑞生堂大药房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王海洋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30221MA18WKK45L | 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
|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龙江县龙江镇龙盛家园5#楼00单元01层000104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市监处罚(2024)328号
2024年8月22日我局收到市局《案件交办通知书》(齐市监交办(2024)17号),内容为你单位涉嫌销售经四川省药品检验研究所检验、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复检的PH值不符合规定的药品(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批号:230604,规格:10ml,10mg×9支,生产企业: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8月26日我局派出执法人对你单位进行现场检查,在你单位营业室内未发现标示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生产的批号为230604的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执法人员检查你单位计算机系统,你单位于2023年12月29日购进上述涉案药品12盒,分别于2024年1月5日及2024年1月9日各销售6盒,共计销售12盒。因该药品经检验、复检PH值均不符合规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九十八条第三款第(七)项关于劣药的定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劣药:(七)其他不符合药品标准的药品。”故我局于2024年8月27日以你单位涉嫌销售劣药为由,进行立案调查。 经调查,你单位于2015年12月16日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2019年12月02日变更登记,2021年12月09日办理《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至2026年12月08日。2023年12月29日,你单位从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现齐辰医药(齐齐哈尔)有限公司)购进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12盒,标示生产厂家河南全宇制药股份有限公司,规格10毫克×9支,批号230604,购进价10.10元/盒,购进金额合计121.20元。12盒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已于2024年1月9日之前全部销售给消费者,销售价14.80元/盒,收入金额合计为177.60元。 你单位提供了供货方黑龙江卓辰医药有限公司(现齐辰医药(齐齐哈尔)有限公司)资质证明文件、随货同行单和发票等相关材料,履行了验收手续,材料真实,购进渠道合法。
没收违法所得,12盒甘露聚糖肽口服溶液销售价14.80元/盒,收入金额合计为177.60元。
-元
龙江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