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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丝丝注册资本:25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801MACPF9307M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巴州库尔勒市阿瓦提乡人和农场东南侧2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巴库市监处罚〔2025〕279号
经查,一是由于该公司疏于管理,没有做好对异性纤维进场的管控工作,导致没有进行检查就放入带有异性纤维的车辆进场卸棉花,当事人认为在已经卸完花正准备出场的车辆车头处发现的绿色化纤条,车门脚踏处挂有绿色塑料绳在运输、卸载过程中会有掉落、混入所交售籽棉的情况;二是厂区内东侧籽棉垛区是由该公司实际管理,堆在厂区内东侧籽棉垛区的籽棉是该公司收购和加工的籽棉,该公司虽然安排有异性纤维和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但未采取有效措施对异性纤维和有害杂物进行彻底分拣和排除。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时,应当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所收购的棉花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应当进行晾晒、烘干等技术处理,保证棉花质量”之规定,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棉花经营者收购棉花,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二款、第三款的规定,不按照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排除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后确定所收购棉花的类别、等级、数量,或者对所收购的超出国家规定水分标准的棉花不进行技术处理,或者对所收购的棉花不分类别、等级置放的,由棉花质量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规定。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配合积极,能够正视问题,不回避问题,对违法行为没有搪塞推诿:鉴于该公司收购的棉花大部分均为机采棉,在收购过程中有安排分拣异性纤维和其他有害物质的工作人员,但由于疏于管理导致上述违法行为的发生,并未造成较大的影响。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定》第二章第二十一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2024年版)》第九章第一节的行政处罚裁量权的使用规则,建议对当事人给予一般行政处罚。 依据《棉花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 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库尔勒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09
2
库自然资罚字〔2025〕36号
当事人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在库尔勒市阿瓦提乡人和农场未经批准擅自占用土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的规定。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2、对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用4745.43平方米(折合7.12亩)土地的行为,处以每平方米100元的罚款,共计人民币474543元(大写:肆拾柒万肆仟伍佰肆拾叁元整); 3、对库尔勒澎迈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未经批准擅自占用4745.43平方米(折合7.12亩)土地上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限期15日内拆除,恢复土地原状。
474543.00元
库尔勒市自然资源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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