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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汇邦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高树海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MA299EM49G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藻溪镇新荣村242号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5-27
(2025)浙0327民初3558号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永赢金融租赁有限公司
高**,温州汇邦食品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苍市监处罚〔2024〕1698号
2024年10月29日,我局藻溪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由浙江某某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告知当事人经营的山药经检验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事实。当事人确认该报告中被抽检的山药系该单位销售,并当场签收上述报告,表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不申请复检。执法人员现场未发现2024年9月25日同批次不合格的山药。经查,该批次山药系当事人购买,抽样时当事人填错进货单价7.2元/kg,故抽检山药3.3kg,单价7.2元/kg,抽样买样款23.76元。另查,当事人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等材料,虽提供了进货票据,但是无供货商公司盖章,且存在从其他渠道采购的可能(无法提供供货商信息)。另查,该批次山药共采购了10kg,采购单价是12元/kg,销售价是14元/kg。该批次山药除全部用于抽样外,剩余的山药由于销售台账不全,无法明确具体去向,目前涉案不合格山药已经全部使用,无库存也无法召回。故本案货值金额23.76+(10-3.3)*14=117.56元,违法所得117.56元。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销售者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之规定,当事人经营的山药中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不符合GB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属于经营农药残留含量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用农产品的违法行为。根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采购、销售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规定情形的食用农产品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 一、没收违法所得117.56元;二、处以罚款10000元;合计10117.56元,上缴财政。
10000.00元
苍南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4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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