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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文县王书英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书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20123MAALUJ1T3B所属地区:贵州省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街道鹭岛国际B101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修市监处罚[2023]103号
经查明,2023年4月18日,当事人在贵州省贵阳市修文县阳明洞街道鹭岛国际B101号,使用未经强制检定的产品编号为00773的电子计价秤用于江团烤鱼销售的称重,所称重量作为贸易结算的依据。现场称重情况如下:将5kg的标准砝码放于该秤上时该秤显示重量数值11.825千克,按单价1显示重量数值为9.930千克,按单价2显示重量数值为10.405千克,按单价3显示重量数值为10.875千克,按单价4显示重量数值为11.350千克,按单价5显示重量数值为11.825千克,按单价6显示重量数值为12.295千克,按单价7显示重量数值为9.455千克。该秤2023年3月1日投入使用,当事人通过该秤进行贸易结算的经营额共计8957.96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和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二、《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和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及使用该秤称重的线上线下经营额等事实。 证据三、证据提取单9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和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菜单复印件1份68页,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和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江团称重贸易结算的线上线下经营额及经营时间等事实; 证据五、情况说明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未经强制性检定和破坏其准确度的电子计价秤进行江团称重贸易结算的线上线下经营额及经营时间等事实; 证据六、《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证据七、《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资格。 证据八、王书英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其个人身份。 以上证据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罚款0.2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2100.00元
贵阳市修文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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