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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泉城关利亚烟酒日杂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利亚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610425MA6XTU2M09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礼泉县建设路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6-12
(2024)陕04民终23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咸阳翼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礼泉城关利亚烟酒日杂店,张**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4-05-27
(2024)陕04民终2352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咸阳中心支公司
礼泉城关利亚烟酒日杂店,咸阳翼霄设备工程有限公司,张**
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礼烟处﹝2025﹞第15号
2025年2月24日7时40分接线人举报称礼泉县东关利亚商店卷烟库房存在违法卷烟,请立即查处。2025年2月24日9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刚(执法证号:27030752006)、张思温(执法证号:27030752010)经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对礼泉县建设路当事人王利亚经营的“礼泉城关利亚烟酒日杂店”检查,在其经营场所及卷烟库房进行检查,现场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芙蓉王(硬)62条、芙蓉王(硬细支)23条、好猫(长乐细支)22条等共计40个品种,437条卷烟。(具体品种见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经勘验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上述卷烟品种数量无异议,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礼泉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礼烟存通字[2025]第020号、第021号、第022号、第024号)现场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利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利亚在其他商店收购的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利亚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4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4〕47号),当事人王利亚违法进货总额为98050.0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卷烟后准备放在店里销售,但至我局查获之日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王利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却从其他非法渠道购进卷烟,其行为扰乱了卷烟市场的秩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鉴于王利亚的违法情形,其从非法渠道购进卷烟的价值为98050.00元,属于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违法行为的一般情节,应处以进货总额5%-10%的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建议处罚如下: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98050.00元10%的罚款,计9805.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0个品种437条,予以发还王利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王利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9805.00元
礼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26
2
礼烟处﹝2024﹞第5号
2024年1月15日10时30分,我局行政执法人员李刚(执法证号:27030752006)、文钰栋(执法证号:27030752007)经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后,在当事人王利亚礼泉县建设路东关村口石门南第一家经营的“礼泉城关利亚烟酒日杂店”检查时,在其经营场所仓库纸箱中现场查获非本店32位激光喷码的卷烟:好猫(磨砂猴王)59条、好猫(细支长乐)11条、利群(新版)2条、南京(炫赫门)2条,共计4个品种,74条卷烟。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合法来源证明,经勘验上述卷烟均为真品卷烟,当事人对上述卷烟品种数量无异议,且无法提供合法有效的来源证明,执法人员听取了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为进一步调查取证,经局领导批准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卷烟予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将礼泉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礼烟存通字[2023]第009号)现场送达当事人。现查明:当事人王利亚持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卷烟是当事人王利亚在其他商店收购的卷烟。经调查认定,该批卷烟为真品卷烟。因当事人王利亚所陈述的上述卷烟购进价格无相应证据证明,故其询问笔录中所陈述的卷烟购进价格不予采信。依据《涉案烟草制品价格管理规定》(国烟计〔2021〕93号)《陕西省烟草专卖局中国烟草总公司陕西省公司关于印发2023年下半年卷烟价格目录的通知》(陕烟计〔2023〕36号),当事人王利亚违法进货总额为8850.00元,当事人购进该批卷烟后准备放在店里销售,但至我局查获之日尚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
对当事人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处以进货总额8850.00元10%的罚款,计885.00元,全额上缴国库。对涉案的真品卷烟4个品种74条卷烟,予以发还。责令王利亚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885.00元
礼泉县烟草专卖局
2024-01-17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
礼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