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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利市松兴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周友姣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023MA4EYRBR75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监利市锦沙澜台S2-117铺(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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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监利市监处罚〔2024〕13号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六条“从事烟草专卖品的生产、批发、零售业务,以及经营烟草专卖品进 出口业务和经营外国烟草制品购销业务的,必须依照《烟草专卖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申请领取烟草专卖给许可证。 烟草专卖许可证分为:(一) 烟草专卖生产企业许可证;(二) 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许可证;(三) 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四) 特种烟草专卖经营企业许可证。”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规定。 2023年12月7日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检验报告》(编号:R-ZW42231200021至54)三十四份,[其中,检验结论(编号:R-ZW42231200021、22、24、41)该批次四个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三十个品种83条香烟为真品卷烟]的事实予以确认,当事人构成无证零售经营卷烟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 2023年12月29日,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制作的询问笔录中,当事人对湖北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检验报告》(编号:R-ZW42231200021至54)三十四份,[其中,检验结论(编号:R-ZW42231200021、22、24、41)该批次四个产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其余三十个品种83条香烟为真品卷烟]结论和《监利市烟草专卖局卷烟真伪鉴定告知书》(监烟[2023]告字第247号)结论,再次表示无异议,涉案货值金额37488元。 同时,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情况说明》,当事人从丈夫兴东店运来卷烟时便被烟草部门查封了,实际未销售。...[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烟草专卖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无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的意见,责令停止经营烟草制品零售业务,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经营总额2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现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之规定,经研究决定,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作出:1.没收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处理的利群(新版)10.2条、南京(炫赫门)6条、钻石(荷花)3.9条、芙蓉王(硬)4.8条,合计24.9条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货值金额5148元);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处以罚款7500元,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处以罚款 6000元,合并处以罚款13500元的行政处罚。
13500.00元
监利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1-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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