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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志市家得乐超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3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陈九开注册资本:0.001万元
统一信用代码:92230183MA19K0B06B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尚志市隆丰集贸大厦二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9-08-23
2019-03-21
(2019)黑0183民初896号
产品责任纠纷
范**与尚志市家得乐超市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尚志市监处罚〔2025〕92号
2025年7月7日尚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步行街所接到12315平台投诉尚志市家得乐超市销售的散秤“虾条”发现使用了四舍五入,反向抹零收银系统,购买的“虾条”1份,实付款4.2元,经查询,该涉案产品,每千克36.00元购买的一袋为0.116千克,应为36.00*0.116=4.176元,而被投诉举报人实收4.20元反向抹零。举报人提供的购物票据和产品照片超市负责人陈九开确认无误情况属实。 2025年7月8日根据投诉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超市内销售的称重虾条:编号:2761190004404 单价:36.00 重量0.116标注:4.20元 应标价:4.176元 多标价格:0.024元;虾条:编号:2761190004404 单价:36.00 重量0.122标注:4.40元 应标价:4.392元 多标价格:0.008元。发现多个品类还存在反向抺零以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情况。
1、没收违法所得0.024元人民币上缴国库(因缴费系统要求保留两位小数,没收违法所得0.02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并处25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2500.00元
-
2025-07-30
2
尚志市监处罚〔2025〕66号
我局接到举报尚志市家得乐超市销售的“豆皮”1份,实付款3.6元,经查询,该涉案产品,每千克13.8元本人购买的一袋为0.258千克,应为13.8*0.258=3.5604元,而被投诉举报人实收3.6元反向抹零。举报人提供的购物票据和产品照片超市负责人陈九开确认无误情况属实。 2025年5月18日根据举报内容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发现超市内销售的称重“豆皮”,标签码2761277003603,单价:13.80 重量:0.258 标价:3.60,应标价:3.5604元,多标价格:0.0396元;标签:2761277003108,单价:13.8 重量:0.222,标价:3.10元,应标价:3.0636元,多标价格:0.0364元;标签码:2761277003900,单价:13.8 重量:0.282 标价:3.90元,应标价:3.8916元,多标价格:0.084元;条码:2761277003306 单价:13.80 重量:0.238 标价:3.30,应标价:3.2844元,多标价格:0.0156元;共多标示价格:0.1756元。2025年5月29日执法人员现场复查整改情况时发现多个品类还存在反向抺零以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情况,超市并未按照整改要求给予改正。经营者陈九开对此无异议。 经现场检查,当事人销售散称重食品“豆皮”,标签码2761277003603,单价:13.80 重量:0.258 标价:3.60,应标价:3.5604元,多标价格:0.0396元;标签:2761277003108,单价:13.8 重量:0.222,标价:3.10元,应标价:3.0636元,多标价格:0.0364元;标签码:2761277003900,单价:13.8 重量:0.282 标价:3.90元,应标价:3.8916元,多标价格:0.084元;条码:2761277003306 单价:13.80 重量:0.238 标价:3.30,应标价:3.2844元,多标价格:0.0156元;销售的饼干条码:2761331006502 单价:17.60 重量:0.368 标价:6.50元,应标价:6.4768元,多标价格:0.232元。杏仁条码:2761361022107 单价:96.00 重量:0.230 标价:22.10元,应标价:22.08元,多标价格:0.02元;销售的江米条标签码:2761264006006 单价:19.80 重量:0.302 标价:6.00元,应标价:5.9796元,多标价格:0.0204元;江米条条码:2761264006204 单价:19.8 重量:0.312 标价:6.20元,应标价:6.1776元,多标价格:0.0224元;执法人还发现江米条标签码:2761264005405 单价:19.80 重量:0.270 标价:5.40元,应标价:5.346元,多标价格:0.054元。标签码:2761264005207 单价:19.80 重量:0.260 标价:5.20元,应标价:5.148元,多标价格:0.052元。这些商品价格标签没有四舍五入的情况下也存在多收钱现象,也就是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情况。以上商品统计标价之外多标价:0.5764
1、没收违法所得0.0396元人民币上缴国库;2、并处500.00元人民币上缴国库。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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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6-25
3
尚志市监处罚〔2025〕1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4年12月23日在尚志市鑫一海食品经营部订购商品时,看到商品包装上标注有“蓝带”、“中国酒行业驰名品牌”和“”图形、“蓝带集团”等字样的啤酒,并且知道该啤酒不是“蓝带”啤酒或与“蓝带”有关联的商品。但当事人认为该啤酒价格便宜以及包装上标注的“蓝带”等信息,能够便于销售。于是在2024年12月27日和2025年1月5日分两次从尚志市鑫一海食品经营部购进“蓝带集团”啤酒,实际是“蓝特蓝珠特制”啤酒。 经查验,“蓝特蓝珠特制”啤酒包装箱上非常明显突出、放大“蓝带”、“中国酒行业驰名品牌”和“”图形、“蓝带集团”、“蓝带集团荣誉出品”、“蓝带集团 超级品质 超值享受”的字体及图形。而在包装箱的侧面标注的品名、原料、生产商等产品相关信息字体较小,两种字体反差极大。并且与蓝带啤酒包装上使用的标注字体、颜色、图案相同相近似,易给购买者造成混淆,误认为是“蓝带”产品或与“蓝带”有关联的产品。 据调查,当事人在购货时向供货方索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购货凭证材料,建立了购货记录、购货查验以及销售台账(销售明细)。经查证,当事人共购进该啤酒30箱,每箱进货价30元,货款共计900元,购货款还未与供货方结算。截止调查之日已销售10箱,全部是整箱销售,没有开箱零散销售,每箱销售价38元,销售款共计380元,获利80元。剩余未销售的24箱已被我局依法扣押。当事人的违法经营额为1140元(30箱×38=1140元)。
一、现责令立即停止销售; 二、没收侵权商品20箱“蓝特蓝珠特制”啤酒; 三、没收违法所得80元,处以罚款2000元,共计2080元。
2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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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2-2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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