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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庆市寿山公墓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曲哲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2306247692396270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大庆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泰康镇府前路(水务局家属楼下)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15-11-03
2015-11-03
(2015)杜一民初字第76号
原告龙**与被告大庆市寿山公墓有限公司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443709.00元
国家赔偿与司法救助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杜蒙市监处罚﹝2024﹞10017号
根据关于印发《全县整治殡葬领域腐败乱象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杜纪发[2024]3号文件要求,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刘剑鸣、马洪艳于2024年11月18日对大庆市寿山公墓有限公司进行检查。经查,发现当事人对个别事主家属收取墓碑刻字加急费200元/次,未按规定公示收费标准 。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价格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经营者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之规定。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该规定,构成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的罚款:(三)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收取未标明的费用的”的规定,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五千元以下罚款。
4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2-23
2
杜建工执罚字〔2024〕第001号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擅自施工的行为
对建设单位处以下限20万元罚款
200000.00元
杜尔伯特蒙古族自治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4-12-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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