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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半分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余培成注册资本:125.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1MA497BU60F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金子坝街道金桂大道火车站一路2号奥山世纪城1号楼1单元2层213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43号
现查明,当事人在恩施市金子坝街道金桂大道火车站一路2号奥山世纪城1号楼1单元2层213经营硒茶精酿系列啤酒。 当事人经湖北容美精酿啤酒有限公司(下称:湖北容美啤酒公司)介绍与湖南湘见精酿啤酒有限公司(下称:湖南湘见啤酒公司)签订《啤酒OEM委托加工合同》,委托湖南湘见啤酒公司生产西兰卡普?胭脂利川红硒茶精酿新中式清韵啤酒(750ml/瓶,6瓶/箱),于2025年8月19日生产1900箱,单价36.50元/箱,合计69350.00元。 当事人在抖音网络平台销售44瓶案涉产品,其中单价20.00元/瓶的销售6瓶,合计120.00元;销售单价9.90元的销售27瓶,合计267.30元;14.90元的销售2瓶,合计29.80元;19.90元销售9瓶,合计179.10元;共计596.20元。当事人向餐馆销售111箱案涉产品,单价48.66元/箱(销售单据的规格750ml*12瓶/箱为误写),合计5401.79元。线上线下销售额合计5997.99元,货值5997.99元。 案涉产品的食品标签内容为品名:品牌商:湖北半分田园农业科技有限公司|联合出品商:恩施州硒珍供应链有限公司|生产企业01:湖北容美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号:SC11542282850397|产品标准号与质量级:GB/T4927(优级)|地址: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鹤峰县太平镇鹤峰经济开发区太平工业园农产品加工园3#厂房|产地:湖北省恩施州|生产企业02:湖南湘见精酿啤酒有限公司|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543030410017|地址:湖南省湘潭市高新区双马街道马家河板马路6号|产地:湖南省湘潭市|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备案编号:4300/12027|产品检验合格|保质期:12个月|贮存条件:5℃-25C通风避光|生产日期及厂家:见罐肩及生产日期后的数字|销售运营商:半分田园硒茶啤酒(湖北)有限责任公司|全国服务热线0718-8259333。净含量:750ml,生产日期:2025/08/19。 营养成分表 项目 每100毫升(mL) NRV% 能量 105千焦(KJ) 1% 蛋白质 0克(g) 0% 脂肪 0克(g) 0% 碳水化合物 6.2克 2% 钠 13毫克(mg) 1% 硒 4.5微克(ug) 9% 当事人不能提供案涉产品营养成分表的《检测报告》,未对营养成分数据进行检测,其营养成分表的数据是虚假数据,其案涉产品的标签是含有虚假内容的标签。 ...[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应予处罚。 鉴于当事人在本局调查期间,能积极配合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对当事人从轻处罚。责令当事人改正未销售的案涉产品的食品标签,本局决定: 1、没收违法所得5997.99元; 2、处罚款5000.00元。
5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2-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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