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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福岗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兵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DFL6Q43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横车镇松树岗村福岗小区前排12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215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从漕河农贸市场处购进:①由自贡市天味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天车?”甜面酱,净含量:5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1月25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7元/瓶,共计1瓶,该甜面酱放置在后厨操作台上已开封使用;②由孝感市万年红食品有限公司生产的“金乐心爽?”面包糠,净含量:100克,生产日期2024年12月11日,保质期12个月,购进价5元/袋,共计1袋,该面包糠放置在后厨操作台旁的箱子中备用;③许昌恒诚惠泽商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许金豆?”火锅响铃卷,净含量:120克/10根,生产日期2025年7月22日,保质期:常温6个月、冷藏12个月,购进价10元/袋,共计2袋,该响铃卷放置在冷藏柜旁的置物架上备用。以上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货值金额合计32元。 另查明,因当事人未能提供案涉食品原料使用及制售食品销售台账,导致无法查实案涉食品原料在超过保质期后的使用量及制售食品销售经营额,无法查实当事人违法所得,按进价计算货值金额共计32元。当事人不能提供上述食品原料供货者的许可证等资质证明,另当事人自述在购进时未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对于当事人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二)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经营上述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对于当事人经营食品未履行进货查验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对于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经营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加工食品的违法行为,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12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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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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