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漯河市召陵区大霞餐饮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小广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11104MA9M0FAC60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万金镇豪仕万悦城生活广场一楼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漯市监处罚〔2025〕64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经营期间,于2025年1月8日制售了该批次“卤猪头肉”100公斤,和“五香猪肺”50公斤,并经漯河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抽样各1kg,漯河中标检测服务有限公司于2025年1月11日检验结论均为: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项目不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餐饮服务提供者禁用亚硝酸盐、加强醇基燃料管理的公告(2018年第18号)要求,诱惑红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至被查之日止,当事人购进该批次“卤猪头肉”和“五香猪肺”已销售完毕,销售上述“卤猪头肉”100公斤,成本价24元/kg,售价26元/kg,货值金额2600元;销售上述“五香猪肺”,成本价6元/kg,售价8元/kg,货值金额400元。当事人从事餐饮服务活动货值金额共计3000元,故违法所得总计300元。
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建议给予当事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300(叁佰)元;2、罚款10000(壹万)元。
10000.00元
漯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召陵分局
2025-07-1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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