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嫩江市绍武海鲜烧烤店(个体工商户)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经营异常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绍武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31121MAEG912H06所属地区:黑龙江省
企业地址:黑龙江省黑河市嫩江市七星泡农场场直星海小区商住综合楼A号楼000112室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嫩江市监处罚〔2025〕223号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05月份,以每袋19元的价格从上门推销员处购进上述味盛馫锡纸烧烤调味粉1袋,用于店里烤肉串撒料使用,至2025年11月25日检查时止上述商品除了当场扣押的外没有库存,商品货值金额共计人民币19元。因当事人未看该调味粉的生产日期,所以导致超过保质期仍然使用涉案产品作为原料制作菜品。因无法核实其具体使用时间及使用量,以及制作菜品相关金额,本案违法所得无法计算。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构成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使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生产食品的违法行为。当事人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使用超过保质期食品原料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三)用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生产的食品、食品添加剂;”之规定。
1、警告; 2、没收超期食品原料(财务清单:强扣[2025]142号); 3、罚款人民币1000元。
10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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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29
2
嫩江市监处罚〔2025〕108号
2025年09月01日,白云管理所执法人员在对嫩江市绍武海鲜烧烤店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店内销售的海鲜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由于当事人无销售记录,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当事人涉嫌未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销售商品。我局执法人员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一份,并进行了拍照;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调查笔录一份。 调查认定的事实:当事人称:由于海鲜的价格不稳定每天都有变化所以就没有明码标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涉嫌构成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价格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建议对当事人给予行政处罚如下:罚款人民币500元。
5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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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09-1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6-07-01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黑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