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蕲春县航海板材销售部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叶海军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EX3EB48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漕河节能灯工业园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3〕71号
经查明,当事人2022年10月15日从武汉京振武装饰材料有限公司购进“京振武”国标副龙骨120件,20支/件,3米/支,进货价4.5元/支(1.5元/米),销售价6元/支(2元/米),即购进长度7200米,购进价1.5元/米,销售价2元/米,销售货值为14400元,当事人从中获利3600元。黄冈大别山检测认证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显示该“京振武”国标副龙骨检验项目为外观、双面镀锌层厚度、尺寸允许偏差3项,检测项目尺寸允许偏差尺寸A的标准或产品明示要求≤1.0,检验结果1.5,单项判定不合格。经抽样检验,尺寸允许偏差项目不符合GB/T11981-2008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上述龙骨截至《检验报告》送达之日已售完,违法所得为3600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本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3600元; 2.罚款14400元。
144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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