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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文浩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500118MA60FYWP06所属地区:重庆市
企业地址: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小桥子16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渝永川市监处字(2023)216号
经查,2019年07月24日,当事人经市场监督管理机关核准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在重庆市永川区南大街小桥子16号从事鲜禽肉销售等经营活动。2022年12月30日,当事人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金科店签订《食品经营租赁合同》,从2023年1月1日起租赁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金科店内生鲜区域冷冻柜2平方米柜台自主经营鲜禽肉等商品。 当事人自述于2023年4月6日从永川区王坪农贸市场一农妇手中购进活鸡2只,购进金额220元。2023年4月7日清晨,当事人在家中将该2只活鸡宰杀,获得鸡肉5公斤。购进时,当事人与农妇现金交易,未索取进货票据,提供不出供货者的身份证或者涉案鸡的产地证明和该鸡的合格证明文件,当事人也未在限定时间内提供上述资料,导致供货者无法查证,无法溯源。当事人未建立规定内容的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等义务。 当事人将活鸡宰杀后获得的5公斤鸡肉于2023年4月7日运送到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永川金科店内租赁柜台以灌木林山鸡的名义向外进行零售。同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销售的灌木林山鸡(鸡肉)进行检验抽样1只2.286公斤。抽样人员购买该只样品鸡肉,然后取其1.134公斤作为备样,抽样人员带走样品(含备样)。2023年5月5日,重庆市永川食品药品检验所(检测机构)出具《检验报告》,结论为:“经抽样检验,尼卡巴嗪项目不符合GB 31650-2019《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兽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3年5月6日,本局送达《检验报告》、《重庆市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提出异议和复检申请,视为无异议和认可检验结论。 当事人于抽样当日以49.59元/公斤(标签价:49.6元/公斤)的实际销售单价销售灌木林山鸡(鸡肉)3.338公斤(含样品2.286公斤),销售金额165.54元。剩余的1.662公斤灌木林山鸡(鸡肉)因当天未售出,被当事人带回家自吃。 当事人销售涉案鸡肉的货值金额=5公斤(鸡肉重)×49.59元/公斤(实际销售价)=247.95元。当事人未缴纳税费,获得违法所得=3.338公斤×【49.59元/公斤(实际销售单价)-220元(购鸡金额)÷5公斤(鸡肉重量)(折合鸡肉进价)】元=18.66元(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二位)。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罚款
5000.00元
重庆市永川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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