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异常信息查询

阿克苏晟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2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小利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2901MA783Y8K0A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水韵路西侧(德丰农资后面)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阿市市监质罚〔2023〕144号
2023年7月20日,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件后,对阿克苏晟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现场检查,当事人生产的不合格伊肯扎牌复合肥料标注生产日期标注为2023年3月07日,在当事人库房内未发现同样生产日期标、品牌的复合肥料产品,生产数量按照检验报告存货量50袋计算,每袋40公斤,合计2吨。经了解,当事人以每吨2850元的价格销售了该批肥料,每吨利润150元。涉案案值5700元,违法所得300元。
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 生产者生产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的规定,建议对当事人行政处罚如下:1.处货值金额5700元1.5倍8550元的罚款。2. 没收违法所得300元。
8550.00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8-12
2
阿市市监质处〔2023〕144号
2023年7月14日,我局工作人员接到阿克苏地区市场监管局转办的《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不合格情况通知单》。2023年3月21日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派抽样人员依法对阿克苏晟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所抽产品名称为伊肯扎牌复合肥料,规格为每袋40公斤,生产日期为2023年3月07日,抽样基数为50袋,合计2吨。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质量检验,该批复合肥料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23X-J-NH03550,我局执法人员立即向阿克苏晟轩生物科技有限责任公司联系,2023年7月20日我局向当事人送达告知检验结果,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不提出复检申请,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属于生产不合格产品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元
阿克苏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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