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壹方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方程 | 注册资本:6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11MA7CQJQT7M | 所属地区:江西省 |
|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梅岭森林国家公园旁新经济产业园11栋544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邻市监处罚﹝2026﹞82号
经查明:当事人分别于2025年6月9日、6月24日、7月11日、9月19日对四川省洁美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在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川P06553(21))、四川加德物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川P03297(20))、广安枣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川P07012(21))、四川速越电梯有限公司在用的“曳引与强制驱动电梯”(使用登记证编号:梯11川P16112(23))进行检测并出具检测合格报告。2025年11月,广安市特种设备检验所根据《2025年广安市电梯维保、检验检测质量监督抽查项目实施方案》,委托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顺德检测院对上述4台电梯进行抽查发现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而当事人出具的上述4台电梯2025年的《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报告编号:JXYF-川R-DTJC2025001453、JXYF-川R-DTJC2025001568、JXYF-川R-DTJC2025002036、JXYF-川R-DTJC2025001670)检测结论显示所检项目均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与抽查现场电梯实际情况不符。上述抽查问题中A1.2.1.2机房通道门及警示标志项不符合要求是设置的警示标志内容“机房重地闲人免进”不符合《电梯检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规定,当事人检测该项时未提出要求使用单位设置“电梯机器-危险未经允许禁止入内”的警示标志;检测过程录像视频欠缺记录电梯的出厂铭牌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是当事人在检测该项时未拍摄出厂铭牌和特种设备使用标志的特写镜头;A1.2.3.3接地保护措施项漏项是当事人在检测该项时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做短接试验步骤;抽查现场电梯无补偿链,而《电梯自行检测报告》显示A1.2.5.4补偿装置项目检测结果为符合是当事人的检测人员在检测过程中现场操作手机APP录取特种设备智慧系统设备信息时误触该选项;进入机房附近的通道未设置永久性电气照明是照明灯未设在电梯口,当事人检测该项时未提出该问题。上述抽查问题均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T7008-2023)的相应要求,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另查明:上述4台电梯是当事人的检测人员郑扬、郑毅检测的,被抽查不合格其二人负有直接责任,而龙禅作为广安分公司负责人负有管理责任。上述抽查问题分别于2025年11月9日、11月10日、11月11日已完成整改。
1.对当事人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罚款10000元(壹万圆整);2.对当事人负有管理责任的广安分公司负责人龙禅罚款1000元(壹仟圆整);3.对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检测人员郑扬罚款1000元(壹仟圆整);4.对当事人负有直接责任的检测人员郑毅罚款1000元(壹仟圆整)。
11000.00元
邻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6-08
2
分市监处罚﹝2026﹞111号
所涉电梯基本情况 序号 设备代码 位置 单位内编号 产品编号 额定载重量(kg) 检测报告编号 备注 1 311***********0020 门诊部西5#梯 5#梯 E-YO-70105 1050 JXYF-赣K-DTJC-2501420133 2 311***********0021 住院部东区1#梯 1#梯 E-YO-64301 1050 JXYF-赣K-DTJC-2501420134 3 311***********0022 门诊部东6#梯 6#梯 E-YO-70106 1050 JXYF-赣K-DTJC-2501420135 4 311***********0023 住院部西区中3#梯 3#梯 180301039 1600 JXYF-赣K-DTJC-2501420136 5 311***********0024 住院部西区北4#梯 4#梯 180301040 1600 JXYF-赣K-DTJC-2501420137 6 311***********0025 住院部西区南2#梯 2#梯 180301038 1600 JXYF-赣K-DTJC-2501420138 (以下相应电梯简称为相应序号①、②、③、④、⑤、⑥) 2026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分宜县鸿福养老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使用单位”)进行特种设备检查,发现该使用单位6台电梯未逐台建立特种设备档案,未见2024、2025、2026年三年检验检测报告,2026年3月9日该使用单位提供了上述6台电梯2019年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020年、2022年、2023年、2024年定期检验报告和2025年自行检测报告,2021年是不需要检验年份。 执法人员查看上述资料,2019年1月3日江西省特种设备检验检测研究院对上述6台电梯进行安装监督检验并于2019年1月11日出具《有机房曳引驱动电梯安装监督检验报告》,2025年1月13日江西壹方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检测公司”)对上述6台电梯进行检测,并于2025年2月28日出具《曳引驱动电梯自行检测报告》其中53检测项目*A1.3.12 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的检测结果为“无此项”。 使用单位电梯管理员黄维因疾病原因,已离职。2026年3月16日我局对电梯维保公司上海三菱电梯有限公司宜春分公司(以下简称“维保公司”)分宜站站长吕亮亮进行询问,其述2024年冬天(后经核实为2023年12月20日)曾对④、⑤和⑥3台电梯进行了该项试验;①②和③3台电梯没有进行该项试验(没有提供试验记录,只提供照片和部分视频),2025年1月13日他陪同检测公司检测时,没有进行 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 2026年3月19日我局根据初步调查情况予以立案,并于2026年3月20日向检测公司邮寄送达《立案通知书》和《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2026年3月26日检测公司提供了相关材料。根据资料: 1、检测人员刘文辉,2023年05月05日取得检验员证,项目电梯检验,代号DTY,证书编号:36012219990606****,有效期至2028年04月; 2、检测人员尧文清,2024年11月01日取得检验员证,项目电梯检验,代号DTY,证书编号:36252319751030****,有效期至2029年10月,于2025年8月31日离职; 3、审核人员汪峰2024年05月14日获得检验师证,项目电梯检验,代号:DTS,证书编号:36010319701105****,有效期至2029年04月; 4、批准人员彭云,2025年2月6日考试换证取得检验员证,项目电梯检验,代号DTY,证书编号:15012519890928****,有效期至2030年01月,于2025年2月12日离职。 上述人员均提供了《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执业注册证》、身份证复印件、社保缴纳证明,证明上述人员均为检测公司合法员工。 5、2024年至2025年间使用单位和检测公司签订了《电梯检测协议》,协议中未注明签订时间。 6、2025年1月13日使用单位向检测公司转账支付检测费用3240元。 调查询问情况: 1、2026年4月8日对检测公司法定代表人方程和检测人员刘文辉进行了询问,并形成询问笔录。 2、2026年4月13日对检测公司技术负责人汪峰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 3、2026年4月15日对使用单位总务科副主任肖博翔进行了询问,并形成了询问笔录。并收集由肖博翔提供的2023年12月20日对④、⑤和⑥3台电梯进行了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制动试验现场照片和视频打印件。 综上,根据《电梯自行检测规则》(TSG T7008-2023)(自2024年4月2日发布之日起实施)2.4“检测周期电梯安装监督检验合格后,在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 T70012023)规定应当实施检验之外的年份,每年进行一次自行检测。电梯的自行检测日期以最近一次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或者《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第4.1条第二款所述定期检验合格日期所在月份为基准确定。可以最多提前1个月进行自行检测,但下次检测日期仍然按照前款要求确定。”、附件A《电梯自行检测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A1.3.12 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轿厢内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载荷,以额定速度下行至行程下部,切断电动机与制动器供电,观察制动器是否能够使驱动主机停止运转,并且轿厢及其附联部件和导轨等无明显变形和损坏(注A1-12)。注A1-12:以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日期(按照《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进行改造监督检验的,以该改造监督检验合格日期)为基准,每6年对曳引驱动乘客电梯和曳引驱动消防员电梯进行一次本条所述的试验。”,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电梯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实施工作的通知》(国市监特设发〔2024〕28号)三、细化具体实施要求,提升检验检测规则可操作性。(二)规范检验检测技术要求。第5点“ 5. 关于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年份。检验机构、检测单位应以最近一次试验所在年份为基准,确定后续进行该试验的年份,每6年进行一次。”要求,④、⑤和⑥3台电梯己于2023年12月进行了轿厢装载125%额定载重量的制动试验,6年内也就是2029年12月前应做一次该试验,涉案其他3台电梯2019年1月11日经安装监督检验合格,根据上述内容,应于2024年12月1日至2025年1月31日,进行一次125%额定载重量制动试验。而检测单位在2025年1月13日对该3台电梯(①、②和③)进行检测,未对该项目进行检测,出具的检测报告为“无此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测单位上述行为属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电梯检测。
当事人未按安全技术规范进行电梯检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特种设备检验、检测工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机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机构资质和有关人员的资格:(二)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检验、检测的;”,现责令改正,并决定处罚如下:1.对检测机构江西壹方特种设备有限公司罚款陆万伍仟元整;2.对主管人员汪峰和检测人员尧文清、刘文辉分别罚款伍仟元整(合计金额:人民币捌万元整。¥80000元)。
70000.00元
分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18
3
南漳市监处罚﹝2025﹞127号
经查明,当事人在对襄阳四邻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龙鹏世纪城北区管理处使用的8台电梯进行检测中,缺少噪音检测部分视频;出具的一份03TCC0620240572电梯检测报告(设备代码为:3110420*****19035278)有一项检测结果与设备实际情况不符(该部电梯无轿厢移动意外保护装置,检测结果显示符合);检测人员检测后未向使用单位出具《电梯自行检测备忘录》。当事人未按照TSG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对电梯进行检测。经查,当事人收取了电梯检测费用共7150元,由于无法核算当事人的人工成本、仪器损耗等正常的支出成本,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综上,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现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处罚如下:1、罚款80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杨腾芳处于6000元的罚款。
86000.00元
南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2-29
4
涵市监处罚﹝2025﹞04010001号
经查明,当事人受莆田市鲤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于2024年12月16日至2024年12月22日对莆田市涵江区塘北街1688号国湄领涵小区28部电梯开展检测并出具相应的自行检查备忘录。2024年12月26日当事人对不符合项目的整改情况进行了确认,并于2024年12月30日出具了检测报告。上述28部电梯自行检测的检测人员为当事人公司检测员刘晨﹝公民身份号码:36012**********6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人员证证书编号:36012**********632﹞。2025年2月14日,福建省特种设备检验研究院莆田分院对当事人电梯自行检测录像视频抽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对监察识别码:TB18856、TB18858、TB18859、TB18860、TB18864五部电梯自行检测过程中存在未模拟能否通过盘车装置﹝盘车手轮﹞移动轿厢的不规范检测行为。经查,当事人未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开展检测工作,检验员刘晨在对电梯进行检测中未按照TSGT7008-2023《电梯自行检测规则》中的基本内容、要求和方法进行电梯检测﹝A1.2.4.7﹝2﹞手动松开制动器后仅在重力作用下轿厢﹝运载装置﹞不能移动时,能够通过手动机械装置、独立于主电源供电的手动操作电动装置或者其他措施将轿厢﹝运载装置﹞移动到附近层站。A1.3.1应急救援试验﹝4﹞在各种载荷工况下,按照本条第﹝1﹞项所述的应急救援程序实施操作,观察是否能够安全、及时地解救被困人员。﹞,存在漏检项目,导致涉案28台电梯不符合电梯自行检测规则的要求。当事人于2025年3月27日、3月30日分两批次完成对上述28部电梯自行检测的整改。
1.责令检测机构﹝江西壹方特种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立即停止并改正未按照安全技术规范开展电梯检测工作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2.对直接责任人员﹝检验员﹞刘晨处5000元罚款。以上罚款共计人民币55000元,上缴国库。
50000.00元
莆田市涵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6-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