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一灵大药房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陈聪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11700MA448JE7XR | 所属地区:河南省 |
| 企业地址:驻马店市开发区关王庙乡关王庙工业园创业大道6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12-22
(2021)豫1702民初15675号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河南一灵大药房有限公司
唐**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驻市监处罚〔2025〕50号
当事人发布广告时:1、没有按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的内容,其字体和颜色必须清晰可见、易于辨认,在视频广告中应当持续显示。”及第九条“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之规定,当事人在其网店上发布的:“(1)小方制药水杨酸软膏、(2)花溪耳聋通窍丸、(3)尤维佳维A酸乳膏、(4)南国清热祛湿颗粒、(5)同仁堂益母草颗粒、(6)翔宇乐康萘普生片、(7)扁鹊制药锁阳固精丸、(8)敖东安神补脑液、(9)牧霖龙胆泻肝丸”九种药品广告中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
2、没有按照审查批准的内容发布广告,对内容进行了修改,具体为:(1)小方制药水杨酸软膏。广告样件内容为:“局部角质增生,头癣,足癣,家有小方,小病不慌”;当事人修改为:“水杨酸软膏,严重老鸡眼医用膏,溶解角质,无痛脱落,一抹对症三天恢复”。(2)花溪耳聋通窍丸。广告样件内容为“耳聋通窍丸,功能主治:清热泻火,利湿气通便。用于肝胆火盛,头眩,目涨,耳聋耳鸣,耳内流脓,大便干燥,小便赤黄”;当事人修改为:“耳聋通窍丸治耳聋的药,一天一次不想耳聋,对症,正品国字药”。(3)尤维佳维A酸乳膏。广告样件内容为:“痤疮痘痘,去除粉刺,用于治疗痤疮,起初数周可暂加剧,仍应继续治疗6周以上,才能达到最大疗效”;当事人修改为:“维A酸乳膏,医用急祛斑,黑斑,老年斑,雀斑,块状斑,蝴蝶斑,顽固斑,日晒斑,色斑,黄褐斑,妊娠斑,满脸斑,黑色素,辐射斑,国药正品,三天祛斑”。(4)南国清热祛湿颗粒。广告样件内容为:“四肢疲倦,食欲不振,身热口干用清热祛湿颗粒,4+3中药配方,野菊花、茵陈等清热祛湿;黄芪、党参等益气生津”;当事人修改为:“清热祛湿颗粒,多年湿气重,3天恢复型”。(5)同仁堂益母草颗粒。广告样件内容为:“活血调经,用于血瘀所致的月经不调”;当事人修改为:“益母草颗粒,月经量太少,每天一次轻松搞定,月经量少,血块发黑,经期错乱,推迟不来,三天恢复型”。(6)翔宇乐康萘普生片。广告样件内容为:“萘普生片,国家医保乙类,用于缓解轻至重度疼痛,如关节痛,神经痛,肌肉痛,偏头痛,头痛,痛经,牙痛”;当事人修改为:“萘普生片,早晚1片治腰疼,建议买一次,仁和堂止疼药,长年腰疼不敢弯腰,干不了活,直不起腰,坐着腰疼,躺着腰疼,不敢使劲,一动就疼,早用早治,对症用药”。(7)扁鹊制药锁阳固精丸。广告样件内容为:“温润固精,遗精早泄”;当事人修改为:“硬的睡不着,是药不是保健品,不同房别吃,国药准字,早晚一次治阳痿”。(8)敖东安神补脑液。广告样件内容为:“谁把睡眠丢了?”;当事人修改为:“脑供血不足,头晕目眩,头疼脑胀,安神补脑,当天喝,当天治”。(9)牧霖龙胆泻肝丸。广告样件内容为:“龙胆泻肝丸”;当事人修改为:“肝上毒素大,肝火旺盛,脾气暴躁,口干口臭,头晕头痛,耳聋耳鸣,脸上蜡黄,胸肋胀痛,口苦尿黄,疲软发力,胸闷气短,眼干眼红,经常便秘,建议就一瓶”。
3、当事人在药品广告中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内容,具体为:(1)小方制药水杨酸软膏“一抹对症,三天恢复”。(2)花溪耳聋通窍丸“一天一次,不想耳聋,”。(3)尤维佳维A酸乳膏“国药正品,三天祛斑”。(4)南国清热祛湿颗粒“多年湿气重,3天恢复型”。(5)同仁堂益母草颗粒“月经量太少,每天一次轻松搞定,三天恢复型”。(6)翔宇乐康萘普生片“萘普生片,早晚1片治腰疼,建议买一次,早用早治,对症用药”。(7)扁鹊制药锁阳固精丸“国药准字,早晚一次治阳痿”。(8)敖东安神补脑液“脑供血不足,当天喝,当天治”。(9)牧霖龙胆泻肝丸“建议就一瓶”。
当事人于2025年3月17日开始在网店上销售上述九种药品,在发布时当事人自己进行相关广告页面和图片的设计、制作和发布,但当事人为了进行网络流量推广,增加其药品成交量,分别在2025年3月、4月、5月、6月共四次向杭州淘宝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和阿里巴巴(江西)有限公司支付过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服务费,分别为214.06元、411.72元、409.70元、400.70元。则该信息技术服务和软件服务费用应为广告费用,共合计1436.18元。
1、当事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未显著、清晰表示广告中应当显著标明内容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处罚”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并处以罚款10000元。
2、当事人违反了《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依据《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审查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处罚:(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未按照审查通过的内容发布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和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广告。”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436.18元。
3、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处以广告费用一倍的罚款1436.18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同一个违法行为违反多个法律规范应当给予罚款处罚的,按照罚款数额高的规定处罚。”之规定,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广告,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10000.00元
驻马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9-02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