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黔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肖灿灿 | 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20198MA6J823Q61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楼(E7)1单元26层24号房[花果园办事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筑﹞文综罚字﹝2025﹞27号
经查,当事人贵阳黔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8MA6J823Q61,法定代表人肖灿灿,地址在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花果园项目E区第E7(国际金融街1号)楼(E7)1单元26层24号房。当事人于2024年3月29日申请变更《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与法定代表人并获通过。当事人在《营业执照》公司名称与法定代表人变更成功后,在《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变更前,以贵阳黔骏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名义与游客签订旅游合同,其法人主体未变,实质一致,且实际具备经营资质,主体具备延续性,所签订的旅游合同具备完全的法律效力,不影响当事人履行合同。然而,在本机关审查当事人所提交的旅游合同过程中,发现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签订旅游合同应当载明的相关事项。 2025年7月20日,经本机关案审会集体讨论决定对当事人涉嫌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旅行社业务的违法事实不予认定,对于当事人在调查期间向本机关提交已签订的旅游合同,涉嫌违反《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本机关决定对该行为开展调查。 当事人在接受调查期间,向本机关提交的26份已履行的旅游合同,及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移交的2份已履行的旅游合同,共28份旅游合同均未依照《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执行,该条规定“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并载明下列事项:(一)旅行社的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二)旅行社经办人的姓名、联系电话;(三)签约地点和日期;……”。 其中,当事人提供的编号0000126的合同存在两份编号一致的情况,执法人员在审核(合同编号:0000125、0000126、0000126、0000127,)4份旅游合同时,发现均未载明旅行社名称及其经营范围、地址、联系电话和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旅行社经办人姓名、联系电话,签约地点和日期,旅游者缴纳旅游费用的缴纳方式,旅游服务监督、投诉电话,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八)(十三)项。 其余当事人提供的22份合同(合同编号:0000291、0000297、0000300、0000323、0000500、0001771、0001772、0001773、0001774、0001851、0001852、0001853、0001854、0001856、0001857、0001858、0001859、0001861、0001862、0001863、0001864、0001865)执法人员在审核以上旅游合同时,发现均未载明旅行社的经营范围、旅行社经营许可证编号以及旅游者旅游费用缴纳方式,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八)项。 另外,南明区文体广电旅游局于7月30日向本机关移交的两份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团号分别为:QY-250626-1和QY-250526-2,签约日期为2025年6月20日和6月26日,该两份合同中均未载明旅行社地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签约地点、旅游行程中交通、住宿、餐饮服务安排、旅行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旅游者旅游费用的交纳方式,违反了《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三)(五)(六)(八)项 由于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导致游客对服务、购物及其食宿标准等行程安排缺乏清晰认识,进而对旅游服务产生不满情绪。 本机关对当事人与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未载明《旅行社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二)(三)(五)(六)(八)(十三)项规定事项的违法事实予以确认。
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给予下列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七万元整(¥70000.00元)。
70000.00元
贵阳市文化和旅游局
2025-09-08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5-07-28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
贵阳市南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