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曲县凌井店乡建平商店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建平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140122MA0HPN4A9M | 所属地区:山西省 |
| 企业地址:太原市阳曲县凌井店乡凌井店村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阳市监处罚[2023]62号
经查,当事人销售的2盒475ml的45°老白汾,经厂家鉴定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产品”。并出具了“杏酒鉴字(2023)编号:A0006165”鉴定证明。根据当事人所述,上述老白汾暂未售出,是亲戚送的,45°(475ml)老白汾售价为120元/盒,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计算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的违法经营额,可以考虑下列因素:(一)“侵权商品的销售价格”的规定,本案货值金额为人民币240元。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对事实的陈述;
2.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3.当事人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经营者的身份;
4.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的鉴定证明1份,证明当事人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依据;
5.现场笔录1份,证明对当事人现场检查的基本情况;
6.现场照片1份,证明当事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汾酒的违法事实;
7.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财务清单各1份,证明对涉嫌违法财物扣押的依据。
8.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山西杏花村汾酒厂股份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具商标注册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上述公司的主体资格、商标专用权所有人的情况及授权鉴定人员的情况。
罚款0.2万元#
2000.00元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7-21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19-07-1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18-07-06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3
2017-07-12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阳曲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