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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凤水吧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国青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220100MAC6HKXG2G所属地区:吉林省
企业地址: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66号亚迪美食广场22号档口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长市监新不罚〔2023〕44号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人民币2.00元,违法所得0.33元。
2023年6月6日,我局接到吉林市场投诉举报平台(编号21220100002023060602414282)称“举报人2023年6月6日购买商家售卖的芬达饮料过期,生产日期2022年9月5日,保质期9个月”。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3日到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小凤水吧进行核查,经核查举报内容属实。现场检查未发现其它过期产品,当事人不能提供该批次芬达饮料出厂检验合格证或其它合格证明,执法人员向其下达了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长市监新当罚【2023】22号),给予当事人警告并责令其改正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违法行为。为查清事实,经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6月13日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7日办理了《营业执照》,类型为个体工商户。当事人于2023年4月14日从公主岭市范家屯镇金兴食品商店采购芬达饮料2件(12瓶/件,600ml/瓶),采购的该批芬达饮料生产日期为2022年9月5日,保质期为9个月至2023年6月5日,超过保质期前售出23瓶,超过保质期后售卖出1瓶,现无该批次产品库存。该芬达饮料采购价20.00元/件,平均采购价格为1.67元/瓶,售价2.00元/瓶。 现已查明: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货值金额共人民币2.00元,违法所得0.33元。 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之规定,已构成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办案机构认为,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存在食品安全隐患,理应处罚。鉴于当事人配合案件调查,经营数量少,货值金额较少,违法行为社会危害性较小。本着坚持过罚相当原则,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情节、社会危害程度,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情形。 综上所述,办案机构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当否,请批示。
0.00元
长春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9-2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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