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义市赵明宇餐饮店(个体工商户)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赵明宇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22301MAD2WA2H6A | 所属地区:贵州省 |
| 企业地址:贵州省黔西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兴义市桔山街道荣泰德嘉花园5栋1-6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兴市监桔处罚[2024]114号
经抽样检验,涉案批次“煎炸过程用油” 极性组分项目的实测值为“39%”,标准指标为 “≤27%”,不符合 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植物油》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及当事人供述,当事人因煎炸用油使用频率过多及油温过高,没有及时更换新油,导致涉案批次“煎炸过程用油”抽检不合格。涉案批次“煎炸过程用油”的抽样基数无法确认,货值无法计算;其中抽检的1L以单价8.5 元/L的价格销售给抽样单位,销售收入8.5元。除抽检消耗外,其余不作单独销售,都是用于菜品制售,无法计算收入情况。我局认定当事人违法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原料的违法所得为8.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当事人身份证、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证明当事人合法市场主体资质,当事人、委托代理人为具备完全民事能力的自然人。
2、检验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使用的该批案涉“煎炸过程用油”经检验为不合格的事实。
3、当事人现场笔录1份、询问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案涉“煎炸过程用油”的违法使用事实;
4、当事人自查整改报告一份,证明当事人对使用不合格食品原料事件的成因进行自查及后续相关整改情况。
罚款0.1万元#没收违法所得#
1000.00元
黔西南州兴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9-20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