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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川县李氏华仔粉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吕文英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50922MA5N1J3U9P所属地区:广西
企业地址:陆川县温泉镇新洲南路150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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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陆市监处罚【2023】100号
当事人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 求对餐具、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具、饮具;餐饮服务提供者委托清洗消毒餐具、饮具的,应当委托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五)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使用前未经洗净、消毒或者清洗消毒不合格,或者餐饮服务设施、设备未按规定定期维护、清洗、校验”的规定,由于当事人因使用清洗消毒不合格的餐具于2022年5月10日被本局以陆市监处罚〔2022〕10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予以警告,依法应按照“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予以处罚,但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处理,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定 (试行)》第十四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处罚:(五)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行为,如实交代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的依法从轻的情形,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试行)中“12.从轻适用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有本条例所列1项情形的;2.符合《规定》第十四条情形的。”裁量标准“5000元以上1.85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从轻处以罚款伍仟壹佰元整(¥5100元)。
5100.00元
陆川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05-26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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