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恩施州精九商贸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柯荣华注册资本:20.000000万元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4228006856337151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湖北省恩施市龙凤镇三龙坝老小学院内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恩施市监处罚〔2026〕414号
现查明,2026年1月以来,当事人共印回净含量分别为800g、900g的柯家寨挂面(执行标准:GB/T 40636)包装纸各3000张。然后委托恩施市鼎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800g/把、900g/把的上述产品404把、510把挂面用于线上、线下销售,销售单价分别为8.96元/把、11.10元/把,货值合计9280.84元。上述挂面的标签版面及标识内容由当事人负责设计、编辑、审核。其标识的“柯家寨传奇”板块中的“雍正皇帝列为贡品、御笔亲书‘柯家寨’”等内容,不能提供史料证明。案涉产品未使用葱、油原料,其在标签中突出使用“葱油面”文字作宣传,与产品实际成分不符。销售中,线上线下均有退货。至案发,退返产品已自行销毁,其余已销售和使用。案发后,包装纸分别余2598张、2488张,当事人已对违规内容采取加贴覆盖的方式整改。...[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对其生产经营的商品作虚假宣传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予行政处罚。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且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符合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情形。按照“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适用从轻处罚。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4000.00元。
4000.00元
恩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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