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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县均川镇李廷国酒厂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李廷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321MA4CJ44X5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随县均川镇红石垭村五组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随县市监处罚〔2026〕320号
2026年4月8日本局委托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对当事人生产经营的白酒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2026年5月7日,本局收到湖北洁源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2份《检验报告》(NO:J2026307593)(NO:J2026307594),其中报告编号J2026307593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安赛蜜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报告编号J2026307594的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2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26年5月8日,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上述2份《检验报告》及2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通知书》(J2026307593)、(J2026307594),并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复检的权利。当事人对上述2份检验结论均无异议,且在法定限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现查明,当事人经营者口述称,当事人分别于2026年2月9日、3月9日生产上述抽检不合格的大麦酒,其中2月9日同批次共生产70斤,3月9日同批次共生产60斤,这两批次大麦酒生产成本价格均为9元/斤,销售价格均为10元/斤。截止2026年5月8日,上述大麦酒生产日期为2026年2月9日批次的共售出40斤(含抽检样品2斤),自行销毁了30斤;2026年3月9日批次的共售出20斤(含抽检样品2斤),自行销毁了40斤,销售获利合计60元。因当事人未建立上述大麦酒生产销售台账,故以当事人经营者口述为准,当事人生产销售不合格的白酒的货值金额共计1300元。...[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为了保证食品安全,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三)生产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之规定,结合本案事实,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1、没收违法所得60元;2、罚款10000元。罚没款合计10060元。
10000.00元
随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7-03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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