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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大榭开发区秀阁沙龙美发店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杨永国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201MA2H6BPN6Y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宁波市大榭开发区海山路58号(1-8)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甬仑市监处罚〔2023〕642号
当事人宁波市大榭开发区秀阁沙龙美发店主要从事理发服务。2023年07月27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的营业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当事人正在从事理发服务。执法人员发现该店货架上摆放了1瓶天之鸿烫发液(生产商: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埔中路300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441号,使用期限:20221201),该化妆品已超过使用期限且已开封。根据当事人自述,该烫发液大约于2021年从创发美发用品商行直接进购的,进价20元/瓶,共采购两瓶,1瓶早已用完。因时间过长,无法提供上述化妆品的供应商市场主体登记证明、进货票据及产品相关文件。当事人也没有上述烫发液的使用记录,已无法查明上述烫发液实际购买数量和也无法法确定上述烫发液是限用日期内使用的还是超过限用日期使用的;且现场查获的超过使用期限的烫发液,由于已开封使用,货值金额无法计算。另据当事人陈述该烫发液并不单独售卖,仅在顾客烫发时使用一些,不用于单独销售,故无法计算违法所得。另经查询全国12315平台,未接到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造成的投诉举报。
对于当事人经营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的违法行为,根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作如下处罚:1、没收1瓶天之鸿烫发液(生产商:广州市三恭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地址:广州市白云区钟落潭镇金盆村金埔中路300号,化妆品生产许可证号:粤妆20170441号,使用期限:20221201)。2、罚款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
3000.00元
宁波市北仑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1-07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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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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