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瑞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徐仲语 | 注册资本:2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530427MA6PGDF414 | 所属地区:云南省 |
| 企业地址:云南省玉溪市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桂山街道酒房233号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45号
经查明,玉溪瑞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在用叉车(产品编号HC202212309),系当事人于2025年9月从天津市购买的二手叉车,买价为22800元人民币。同年10月运至新平县后,便在玉溪瑞闰食品有限责任公司厂房内(新平县桂山街道酱菜园区9号)使用,叉车作业人员为未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的徐仲语和员工,叉车驾驶室座椅无安全带装置,徐仲语和员工操作叉车过程中未系安全带,当事人在用叉车未建立技术档案、未办理使用登记、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未经检验即投入使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适格。 2、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的经营者身份。 3、《现场笔录》1 份、《询问笔录》1 份、现场照片1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新市监特令〔2026〕第020301号)1份,证明当事人违法事实。 本局于2026年4月2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文号:云市监玉新罚告〔2026〕4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和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办案机构认为:叉车属于《质检总局关于修订<特种设备目录>的公告》(2014年第114号)的《特种设备目录》中代码为5110的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1、当事人在用的1台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2、当事人在用的1台叉车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 3、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十四条的规定。 4、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5、当事人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操作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二款“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的规定,鉴于当事人是首次违法,同时在本案调查期间,对于上述违法行为如实陈述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积极配合调查并改正,其违法行为尚未造成社会危害后果;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国市监法规[2022]2号)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幅度处罚。 综上:1、对当事人在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对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4、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5、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操作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1、对当事人在用的叉车未办理使用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到登记机关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 2、对当事人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按照规定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 3、对当事人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叉车)作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二)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安全管理、检测和作业的”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特种设备作业。 4、对当事人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违反本法规定,特种设备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使用有关特种设备,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一)使用未取得许可生产,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或者国家明令淘汰、已经报废的特种设备的”的规定给予处罚。结合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停止使用未经检验的特种设备,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贰仟元整),上缴国库。 5、对当事人特种设备(叉车)作业人员未系安全带操作特种设备(叉车)的行为,依据《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用人单位改正,并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作业人员违反特种设备的操作规程操作”的规定,承办人建议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如下处罚:罚款人民币1000元(壹仟元整),上缴国库。
30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13
2
云市监玉新处罚〔2026〕23号
当事人2020年5月12日办理玉溪XXXXXXXXX《营业执照》,2023年6月6日办理《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在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XXXXXXXX从事腌菜加工销售经营活动。因原生产场所不能满足生产需要,2024年12月21日徐XX与新平XXXXXX食品厂负责人XX签订《租赁合同》,当事人租用腌菜池、腌制间、包装间等设备,自2025年7月起采购青菜、食用盐等原料,生产加工销售散装和预包装腌菜食品。预包装食品标签标示:产品名称新平腌菜;净含量:3千克;配料:青菜,辣椒,食盐,白砂糖等;产品标准号:SB/T10439-2007;保存期12个月;产地:云南省新平县XXXX;食品生产加工登记证号:YNXZFXXXXXXXXXX。销售价35元/袋,截止2025年12月30日生产销售腌菜贷值金额92750.00元。当事人原料采购及生产销售记录不全,期间青菜还在腌制,所生产产品还未销售完,部分青菜款还未支付,违法所得难以认定。当事人提供2025年2月12日“腌铁头”“酸腌菜”产品检验报告。截止2026年1月21日生产地址改变后当事人未进行《营业执照》经营场所变更申请。
另查明,公司无证生产食品期间法定代表人徐XX从公司领取工资6000元。徐XX与他人签订《租赁合同》将公司搬到新生产地址生产销售腌菜,未办理营业执照变更登记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登记证》地址发生改变未申请变更登记或未办理《食品生产许可证》,对公司生产场所卫生管理混乱起决定性作用,存在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徐XX应依法承担食品安全全面责任。
责令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对玉溪XXXXXXXXXX 罚款人民币壹万伍仟元整(¥15000.00)。
2.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徐XX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
以上罚没款合计人民币贰万伍仟整(¥25000.00)上缴国库。
25000.00元
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3-1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