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汪刚 | 注册资本:15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340100783065918F | 所属地区:安徽省 |
| 企业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长江东路绿宝小区3幢301室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07-06
2021-06-17
(2021)皖1302民监14号
租赁合同纠纷
王爱华、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1-06-26
2021-06-22
(2021)皖1302执65号
其他案由
王**、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汪*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4-30
2021-02-22
(2021)皖0123执恢107号
劳务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束**、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4
2020-09-24
2019-01-22
(2019)皖0102执41号
其它类型纠纷
韩**、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2000.00元
执行案件
5
2020-09-24
2019-01-22
(2019)皖0102执49号
其它类型纠纷
杨**、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5200.00元
执行案件
6
2020-09-24
2019-01-22
(2019)皖0102执10号
其它类型纠纷
高**、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1000.00元
执行案件
7
2020-09-24
2019-01-22
(2019)皖0102执12号
其它类型纠纷
李**、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1000.00元
执行案件
8
2020-09-24
2019-01-22
(2019)皖0102执30号
其它类型纠纷
陶**、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5200.00元
执行案件
9
2020-09-24
2019-01-22
(2019)皖0102执48号
其它类型纠纷
谢**、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5200.00元
执行案件
10
2020-09-24
2019-01-22
(2019)皖0102执13号
其它类型纠纷
彭*、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52700.0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合瑶市监处罚〔2024〕44号
当事人法定代表人汪刚在代领耿福芝身份证期间,未经耿福芝同意,擅自利用耿福芝身份信息,授权代办人员于2005年11月22日以耿福芝的名义出资45万,在其代领到耿福芝的身份证后,复印了耿福芝的身份证,将耿福芝的身份证复印件提供给了登记机关。当事人于2005年11月18日向我局提交设立登记申请,提交了《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包括授权委托书、任命书、公司章程、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股东身份证等申请材料。我局依据《企业登记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2005年12月02日予以核准设立登记。在当事人的注册登记事项中,由汪刚出资60万元,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职务,耿福芝出资45万元,担任股东、监事职务,童乃兵出资45万元,担任股东、经理职务。上述资金均有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出资,并由其将上述资金转出。随后,当事人分别于2006.06.5、2007.06.15、2015.09.18,申请办理了三个变更登记后,由汪刚认缴出资105万元,并担任股东、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经理职务,由汪鹏飞认缴出资45万元,担任股东、监事职务。上述设立登记和变更登记中提交的耿福芝身份证复印件由当事人法定代表人利用其代领耿福芝身份证的便利条件提供,并委托代办人员代签耿福芝的签名。根据投诉人耿福芝提供的身份证复印件,显示其目前使用的有效身份证号码(340403197811151429)有效期为2023.08.03-2043.08.03,于2007年06月27日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首次换证以来其身份证号码(340403197811151429),发证机关淮南市公安局田家庵分局。在当事人的变更、登记档案中,耿福芝身份证有效期为2005.11.30-2025.11.30,经投诉人确认,是其于2005年11月委托别人代领的身份证。在我局办理当事人涉嫌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变更登记一案时,根据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提供的耿福芝身份证挂失、补领记录显示投诉人耿福芝有三次身份证办理记录,2007年06月27日首次换领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的身份证(2007.06.27-2027.06.27),与投诉人主张的一致。由于2005年11月30日耿福芝申领的身份证为第一代身份证,公安局系统未能查询到相关挂失、补领记录,经合肥市公安局蜀山分局提供的耿福芝身份证挂失、补领记录显示耿福芝至2007年6月27日首次换证以来其身份证号码(340403197811151429)信息保持一致,即目前在用的有效身份证。耿福芝提供了一份《安徽惠民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司法鉴定许可证号:340106085),通过对当事人于2005年11月18日提交的变更登记档案中《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合肥众志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中落款有耿福芝的签名进行了鉴定,显示上述材料落款签字处“耿福芝”签名字迹与指定样本上耿福芝签名不是同一人所写。耿福芝表示对当事人的所有登记事项均不知情,其是因被法院强制执行限制消费时才得知其在当事人处担任多项职务。不认可当事人所有的登记事项,不认识当事人变更和登记的法人、股东、监事等人,与所有登记代办人不认识,从未签署过当事人的任何登记档案
1;撤销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2005年12月02日设立登记中耿福芝股东及监事的事项; 2.撤销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2006年6月05日变更(备案)事项中耿福芝的股东及监事的事项; 3.撤销合肥众志劳务有限公司2007年6月15日变更(备案)事项中耿福芝股东及监事的事项;。
0.00元
合肥市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20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0-10-30
通过登记的住所或者经营场所无法联系的
瑶海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