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龙石雕加工厂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白玛卓玛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542221MA6T3GQL19 | 所属地区:西藏 |
| 企业地址:格桑路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1-08-27
(2021)藏05民终104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肖*,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1-04-07
(2021)藏0502民初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3
2021-04-07
买卖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肖*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4
2020-11-02
(2020)藏05民终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龙石雕加工厂
西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5
2020-11-02
(2020)藏05民终59号
买卖合同纠纷
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青龙石雕加工厂
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0-06-29
(2020)藏0502民初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张**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7
2020-06-28
(2020)藏0502民初129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8
2020-04-16
承揽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张**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9
2020-04-16
(2020)藏0502民初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张**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0-07-12
(2020)藏0502民初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张**
裁判文书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2
2020-04-26
(2020)藏0502民初26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4-06-13
2024-03-06
(2024)藏0502执异1号
承揽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罗**等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审查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2
2023-09-27
2023-09-26
(2023)藏0502执336号之一
承揽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西藏山南霓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3
2021-05-13
2021-04-23
(2021)藏0502民初183号
买卖合同纠纷
青龙石雕加工厂与中建二局第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1-03-29
2021-02-07
(2020)藏0502执348号
承揽合同纠纷案件执行
青龙石雕加工厂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70513.09元
执行案件
5
2020-06-28
2020-05-08
(2020)藏0502执保5号
民事执行
青龙石雕加工厂与四川永晖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事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887706.30元
执行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山南市监处[2025]32号
经查实,1.当事人于2014年09月19日起,在格桑路的经营场所,持有效《营业执照》从事石材加工经营活动,当事人于2016年搬迁至现生产经营地(昌珠镇色康社区居委会西面),认定上述所述的2个不同经营地址均为同一家经营主体;2.当事人涉案使用的两台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从新乡市鹏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购进,认定当事人能够如实说明购进渠道;3.产品编号:17020060,首次监督检验报告是由西藏自治区特种设备检验所出具(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报告),报告书编号:QJ20171656,首次监督检验报告时间是2017年04月25日,定检(内)下次检验日期是2019年04月,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及核查过程中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内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产品编号:16040185,因管理不善,(产品编号:16040185)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的相关资料遗失,首次监督检验报告不能提供,不能确定首次监督检验报告时间和定检(内)下次检验日期。当事人无法提供有效内的检验报告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认定至案发当日,当事人涉嫌存在未对两台涉案的特种设备(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按要求进行定期检验及未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行为。
本案对照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尚不够移送追诉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条件。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行政处罚案件线索移交单案移〔2025〕16号1份共1页,证明案件来源;
2.2025年5月6日,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1份共3页,现场检查照片共2张,证明执法人员是依法进行现场检查,并对现场的实际情况进行如实记录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乃市监强措〔2025〕10号)、《财物清单》(乃市监财清〔2025〕10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共5页,证明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涉案设备实施查封行政强制措施及依法送达相关文书的事实;
4.《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指令书》(山乃市监特令〔2025〕第21号)、《送达回证》各1份共2页,证明乃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依法下达了监察指令书,并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事实;
5.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经营者白玛卓玛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具有从事经营活动的主体资格及身份信息;
6.当事人提供的制造单位新乡市鹏力起重机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生产许可证》编号:TS2441086-2026复印件各1份共2页,证明当事人如实提供供货商资质证照及购进渠道的事实;
7.当事人提供的编号为17020060、16040185的电动葫芦门式起重机合格证、起重机械产品质量证明书、出厂检验报告、产品数据表复印件各1份共16页,证明上述设备的基本情况和产品出厂合格的相关信息;
8.当事人提供的产品编号为
罚款3.0万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0000.00元
山南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8-0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