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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华州区信达电器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东陆勋注册资本:2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10521305426897R所属地区:陕西省
企业地址:陕西省渭南市华州区大明镇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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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渭华市监处罚〔2025〕21号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接到《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高新区分局线索移交函》称:辖区内陕西聚思博新型材料有限公司涉嫌销售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一案中,发现该单位经营的“多功能加热垫”经监督抽检,检验报告(编号:EED31Q81584303C)显示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8-2008标准,判定为不合格产品。经查,上述产品由渭南市华州区信达电器有限公司购进,建议立案调查。 2025年3月1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对当事人现场核查时发现:当事人库房内有51条规格型号为DT40X76-1的多功能加热垫。2025年03月11日,经报请局领导审批获准,执法人员对51条规格型号为DT40X76-1的多功能加热垫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向当事人下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渭华市监强制〔2025〕9号。 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T40X76-1的多功能加热垫经西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华测检测认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抽检(检验报告编号:EED31Q81584303C),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标志和说明项目不符合GB4706.1-2005和GB4706.8-2008标准,依据《西安市电热毯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2024年版)》,判定为不合格。检验报告中显示:⑴、未标识制造厂名或责任承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志;⑵、未标识柔性部件和可拆卸外套上应标有厂商或责任经销商的名称、商标或识别标记(GB4706.8-2008)⑶、未说明使用说明应包含7.1所要求的使用说明的内容(GB4706.8-2008);⑷、未说明使用说明书应具体说明连续使用器具时调节器的各种适当设置(GB4706.8-2008);⑸、电热垫的使用说明书未说明如果器具可能被用在一个连续时间,则控制器应调整到推荐连续使用的设置 位置上(GB4706.8-2008);⑹、未说明当不用时,按下述方法存放(引用必要说明);⑺、未说明存放器具时,在折叠前先让器具冷却下来;⑻、未说明在存放期间,不要把物品压放在器具上面致使器具起折痕(仅适用于电热毯和电热垫);⑼、未说明经常检测器具上是否有磨损或损坏的迹象,如果有这种迹象,或如果此器具已经被无用,则应在再次使用前将器具返回到供应商处;⑽、未说明本器具不打算在医院供医疗使用;⑾、未说明使用说明应说明此器具不宜被儿童使用,除非家长或监护人已事先对其进行设置,或已对儿童就其使用方法给予充分指导(GB4706.8-2008);⑿、未说明Y型连接的器具,更换软线的说明;⒀、柔性部件的文字高度至少应为2.5mm(GB4706.8-2008),而测试结果为:测量文字高度为2.2mm。以上试验项目都为标志和说明项目。 当事人生产的规格型号为DT40X76-1的多功能加热垫所执行的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第1部分;通用要求》及GB4706.8-2008《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 电热毯、电热垫及类似柔性发热器具的特殊要求》标准,第一章节 范围写有“就实际情况而言,本部分所涉及的各种器具存在普遍危险,是在住宅和住宅周围环境中所有的人可能会遇到的。”因此我局认为,当事人生产的上述规格型号为DT40X76-1的多功能加热垫,属于可能危及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工业产品,当事人存在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的行为。 经调查,当事人该批次共生产规格型号为DT40X76-1的多功能加热垫63条,销售了25条,退回了13条,实际销售了12条,库房内剩余51条。成本价为45元/条,售价为78元/条。货值金额共计3231元,违法所得共计396元。 经询问,当事人对上述《检验报告》无异议,不申请复检。
1、没收51条规格型号为DT40X76-1的多功能加热垫; 2、处(货值金额一倍)罚款3231元; 3、没收违法所得396元。
3231.00元
华州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4-2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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