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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溪市雄哥超市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卿德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330781MA7CUJNE71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兰江街道振兴路208号(自主申报)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兰市监处罚〔2025〕28号
当事人是位于浙江省金华市兰溪市某某街道某某路某某号从事食品、日用百货销售的超市,成立于2021年11月11日。为满足经营需要,当事人于2024年11月15日从义乌市某某蔬菜商行处以130元/箱的价格购进荷兰豆1箱,重量是11.25kg(约合11.56元/kg),随后置于经营场所销售,销售价格为15.98元/kg。2024年11月18日,当事人上述批次荷兰豆被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实施抽检,抽取样品数量为3.41kg(含备样1.65kg)。上述批次荷兰豆由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实施检验。根据浙江方圆检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上述批次荷兰豆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我局于2024年12月24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或要求复检。至案发,当事人涉案批次荷兰豆无库存。经计算,当事人经营涉案荷兰豆进价为11.56元/kg,售价为15.98元/kg,总计1箱11.25kg,货值金额为179.78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因当事人销售时有部分损耗,故其销售时违法所得无法查实并计算,仅计算抽检部分违法所得为15.07元(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案发后当事人提供了荷兰豆购进票据、供应商的资质证明文件、销售记录,但无法提供荷兰豆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表示其对在售的其他蔬菜进行了浙食链登记,因涉案荷兰豆无检测报告,未录入浙食链,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荷兰豆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当事人表示其对涉案荷兰豆不合格的情况并不知情。
对当事人经营农残超标食品的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兰溪市市场监管领域高频处罚事项裁量基准》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理如下:一、责令改正;二、减轻处罚,处罚款5000元;三、没收违法所得15.07元;当事人未严格落实进货查验记录制度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上述行为处理如下: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上述罚没款总计5015.07元。
5000.00元
兰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2-05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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