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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张全注册资本:10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653125MA775WDU95所属地区:新疆
企业地址:新疆喀什地区莎车县阿斯兰巴格工业园区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8-15
(2025)新3125民初630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莎车县普瑞斯光能开发有限公司,吴*
莎车县人民法院
2
2025-06-16
(2025)新3125民初24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赵**
莎车县人民法院
3
2025-05-30
(2025)新3125民初5780号
承揽合同纠纷
梁**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莎车县人民法院
4
2025-01-23
(2024)新3125民初5708号
合同纠纷
张**,王**,王**,刘*
王**,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
莎车县人民法院
5
2022-04-20
(2022)新3125民初8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丁*
莎车县人民法院
6
2020-07-08
(2020)新3125民初1192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万云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莎车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2-05-22
(2022)新3125民初8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丁*
裁判文书
莎车县人民法院
2
2022-03-06
(2022)新3125民初8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丁*
裁判文书
莎车县人民法院
3
2022-03-03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丁*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莎车县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3-08-18
2023-07-20
(2023)新3125民初2788号
民间借贷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张*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392470.00元
民事案件
2
2023-08-10
2023-07-14
(2023)新3125民初1324号
土地租赁合同纠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莎车县自然资源局、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3-07-19
2023-06-21
(2023)新3125民初2680号
民间借贷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周**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200957.20元
民事案件
4
2022-07-23
2022-04-24
(2022)新3125民初873号
买卖合同纠纷
莎车嘉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丁*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55065.00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喀税稽罚〔2025〕57号
(一)发票问题核查 你单位从范县景广保温玻璃有限公司取得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代码:4100204130,发票号码:0182292-01822299)存在资金回流,无真实购销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之规定,上述8张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的行为。 上述违法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1:营业执照复印件、开户行许可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增值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等资料用于证明你单位基本情况及缴纳税款情况。 证据2:濮阳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提供的已证实虚开通知单、非正常户证明、企业提供的说明、单位及相关联人员的银行流水用于证明该取得的发票属于虚开发票。 证据3:你单位的入账凭证、合同、企业所得税检查情况表、拟查补、退税款汇总表用于证明你单位取得虚开发票进行抵扣并入账进行税前扣除情况。 (二)应补(退)缴税、费情况 1.增值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一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货物或者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下简称劳务),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的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增值税”之规定,你单位主要经营平板玻璃制造,属于增值税纳税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二条“增值税税率:(一)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或者进口货物,除本条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另有规定外,税率为17%。”、《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深化增值税改革有关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39号,“第一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九、本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执行”之规定,你单位主营业务为平板玻璃制造,适用13%税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除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外,纳税人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
在账簿上多列支出
60000.00元
国家税务总局喀什地区税务局稽查局
2025-07-23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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