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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越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第二百一十二分店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王建伟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1410102MA47FLD96W所属地区:河南省
企业地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国棉三厂29号楼2#1-2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中原市监处罚〔2026〕46号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河南省越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第二百一十二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2MA47FLD96W 住所(住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国棉三厂29号楼2#1-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建伟 身份证件号码:41292919721211****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25年12月16日,我局接到河南药品追溯平台“疑似非法渠道购进(零售)预警”预警信息,预警内容:【河南省越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第二百一十二分店】于【2025-11-28 19:18:01】零售/使用药品追溯码【84008960276121751865】,已流通于其它零售店/医院,详见:【2025-11-2819:18:01零售单|河南省越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第二百一十二分店|4003811202511281115】;1、2024-12-10 10:16:16|入库单|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华益泰康药业股份有限公司|ISH01002119659;2、2025-06-0916:11:07|出库单|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医院XSG25757463;3、2025-06-13 11:05:39|入库单|郑州市中心医院<- 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 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到位于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棉纺路街道国棉三厂29号楼2#1-2的河南省越人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郑州第二百一十二分店进行现场核查,现场发现当事人货架有1盒预警批次药品“华美克 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规格:47.5mg 28片/盒,批号:V5B24222E,生产日期:2024.08.06 有效期至2027.08.0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579,药品追溯码:药品识别码:8400896 序列号:027612601530),执法人员使用药品追溯平台移动端进行药品追溯码扫码查询,显示该盒药品追溯信息为“1、2024-08-06生产:华益太康药品股份有限公司2、2024-12-10 10:16:16 入库(采购)河南九州通医药有限公司3、2025-06-09 16:11:07销售出库 郑州市中心医院4、2025-06-13 11:05:39采购入库 郑州市中心医院”,即该药品为其他医疗机构已采购入库的药品。执法人员现场查询该药店销售记录,发现该店于2025年11月28日19:18:01售出1盒该批次药品,与药品追溯平台预警信息中的关联药品信息一致。该药品售价为25元/盒。执法人员对现场发现的追溯信息异常的药品实施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2026年1月5日,该药店被委托人黄中霞到棉纺路市场监督管理所接受询问调查,经询问,黄中霞对其药店经营场所存在1盒追溯信息为其他医疗机构的药品以及于2025年11月28日售出1盒同批次该药品的事实予以确认。黄中霞称其为找到批号为V5B24222E的涉案药品进货单据,因其药店在2025年10月进行了经营地址及负责人变更,可能是在搬家时混进了其他药品。黄中霞确认涉案批次药品属于从未取得药品经营资质处购进的药品,确认涉案药品零售价为25元/盒,本案货值金额为5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经查,当事人于2025年11月28日售出1盒批号为V5B24222E、规格为47.5mg 28片/盒的追溯信息显示为其他医疗机构已采购入库“华美克 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售价25元/盒。2025年12月30日,执法人员在其经营地址发现同批次药品1盒。当事人无法提供该批次药品的相关票据及进货查验材料,无法说清涉案药品来源。执法人员确认该案违法所得为25元,涉案货值金额为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份、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具有合法主体资格及我局对其具有管辖权。 2.我局制作的现场笔录1份、提取的当事人销售记录1份、对黄中霞的询问笔录1份、黄中霞的身份证复印件1份、当事人委托书1份、河南省药品追溯平台预警信息截图1份、涉案药品追溯码扫码结果截图1份,证明当事人从未具有药品经营资质处购进药品的违法行为事实及违法所得和货值金额的确认。 案件性质: 当事人无法说明涉案药品的合法来源且无法提供涉案药品的进货票据及相关进货查验材料,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2019修订)》第五十五条“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生产企业、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当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具有药品生产、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药品;但是,购进
1.没收违法购进的药品“华美克 琥珀酸美托洛尔缓释片”(规格:47.5mg 28片/盒,批号:V5B24222E,生产日期:2024.08.06 有效期至2027.08.05,批准文号:国药准字H20213579,药品追溯码:药品识别码:8400896 序列号:027612601530)1盒; 2.没收违法所得25元; 3.罚款10000元。 罚没共计10025元。
10000.00元
中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2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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