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潘淦 | 注册资本:2156.3935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4401136756893793 | 所属地区:广东省 |
| 企业地址:广州市番禺区石楼镇江鸥村“东一间”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7-08
(2025)粤01民终13400号
请求变更公司登记纠纷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邵**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
2025-06-18
(2025)粤01民终13571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霍**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3
2025-06-18
(2025)粤01民终1357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4
2025-06-18
(2025)粤01民终13572号
劳动争议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任**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5
2025-06-18
(2025)粤01民终1356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6
2025-06-18
(2025)粤01民终1357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冯**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7
2025-06-18
(2025)粤01民终13569号
劳动争议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严**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8
2025-06-10
(2025)粤01民终6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潘*,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9
2025-06-03
(2025)粤01民终6753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潘*,梁**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10
2024-12-06
(2024)粤0113民初27121号
劳动争议
严**
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6-01-04
2025-06-27
(2025)粤01民终13573号
确认劳动关系纠纷
广东某有限公司、严*某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二审裁定书
民事案件
2
2026-01-04
2025-06-27
(2025)粤01民终13570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某有限公司、冯*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3
2026-01-04
2025-06-27
(2025)粤01民终13569号
劳动争议
严*某、广东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4
2026-01-04
2025-06-27
(2025)粤01民终13571号
劳动合同纠纷
霍*某、广东某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5
2026-01-04
2025-06-27
(2025)粤01民终13568号
劳动合同纠纷
广东某有限公司、陈*某劳动合同纠纷二审判决书
民事案件
6
2024-02-05
2023-10-27
(2022)粤0605执28740号之一
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执行案件
7
2023-12-29
2022-11-01
(2022)粤0113民初19622号
买卖合同纠纷
广州亨业包装有限公司、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8
2022-11-28
2022-07-26
(2022)粤06民终6486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南海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桂城支行、广东金洋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9
2022-07-06
2022-06-23
(2022)粤01民终4630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金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10
2022-07-06
2022-06-23
(2022)粤01民终4631号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广东某某水产养殖有限公司、潘*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粤穗番市监(石楼)罚字〔2025〕13号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1月31日、3月2日生产的“冰鲜河鲀鱼”外包装贴有标签,并标注有“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144011303840”,该许可证为当事人所持有,自2024年5月7日起处于失效状态。
另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1月17日生产并销售“冰鲜河鲀鱼”共10千克给“周富餐厅”,金额为130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2025年1月31日、3月2日“冰鲜河鲀鱼”的生产记录及销售情况,无法查明违法所得。因其余“冰鲜河鲀鱼”的标签情况及生产记录无法查明,本案认定当事人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冰鲜河鲀鱼”的货值为1300元,违法所得为1300元。
一、没收违法所得1300元;
二、罚款30000元;
三、警告。
30000.00元
广州市番禺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1-0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