融水县何昔英食用农产品摊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何丽英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225MA5Q5BP14P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民族市场北面土杂20号摊位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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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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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水烟处[2025]第8号
2025年5月9日10时15分,我局执法人员李琨宁、刘立立、覃作进、赵援来到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民族市场北面土杂**号摊位何**的经营场所依法进行检查。在场执法人员均向何**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后,在何**同意并在其监督配合下,执法人员在该摊位查获散装烟丝一批。
经现场检查,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民族市场北面土杂**号摊位办有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注册号为:92450225MA5Q5BP14P1,字号名称:融水县何昔英食用农产品摊,经营者:何**。经现场询问,何**承认该批散装烟丝属其所有,用于销售,并交代其经营场所未办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由于何**的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而查获的该批散装烟丝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后,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散装烟丝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由于涉案的散装烟丝较多,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对该批散装烟丝进行现场称重,经我局执法人员向我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并经被检查人何**同意后,对上述散装烟丝带回融水县烟草专卖局大院进行称重、抽样取证)。
2025年5月9日10时40分,我局执法人员李琨宁、刘立立、覃作进、赵援在融水县融水镇寿星北路6号(融水县烟草专卖局大院内)在何**的监督配合下对以上被查获的批散装烟丝进行称重、抽样,经清点和称重,该批散装烟丝重量为10.91千克,并现场开具了《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水烟存通[2025]第8号),将上述散装烟丝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作进一步调查。另外,在何**的监督配合下,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烟丝进行随机抽样,共抽取2千克进行抽样封存,开具了《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由我局执法人员和何**签字确认,封装好后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鉴别检验,并告知何**检验所需时间为30个工作日。
我局于2025年5月29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报告编号:JYBG-YWJ45250500635),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烟丝检验结论:该样品为烟丝,有异味,对卷烟企业无使用价值。
经查实,当事人何**在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民族市场北面土杂**号摊位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散装烟丝属当事人何**所有,当事人何**供述其是跟一个50多岁、不是融水本地人口音的男子购进该批散装烟丝后,将其储存在广西柳州市融水县民族市场北面土杂**号摊位内,用于销售获利,但其无法提供上述散装烟丝的任何合法有效的进货票据及其他合法证明。本案当事人何**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烟丝销售价格,但无账单记录和其他相关的证据证明,因此我局对于当事人何**供述的烟丝销售价格的情况不予采信,违法所得也无法查清。我局认定本案涉案烟丝数量为先行登记保存的散装烟丝10.91千克(即10.91公斤)。以上涉案烟草制品价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的规定计算案件价值,烟丝10.91公斤×73.71元/公斤=804.18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涉案烟丝,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8%的罚款,即804.18元×28% =225.17元(大写:贰佰贰拾伍元壹角柒分)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225.17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5-07-24
2
水烟处[2024]第6号
2024年12月3日10时06分,我局执法人员覃强、张仕伟、韦壮科等会同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民警、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来到融水苗族自治县**市场北面土杂**号摊位依法进行检查。发现一名身穿红色衣服的女子正在该烟丝摊位,在场所有执法人员均向该女子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并告知其有申请回避的权利和如实陈述相关情况、提供证据、不得阻挠执法的义务后,在该女子同意并其监督配合下,执法人员当场在上述经营摊位查获烟叶、烟丝一批。经现场询问,该女子向执法人员告知自己的名字叫何**,是烟丝摊位的实际经营者,被执法人员查获的该批涉案的烟叶、烟丝均为自己所有,该批涉案的烟叶、烟丝没有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的情况下,将该批涉案的烟叶、烟丝用于销售获利。因该被检查人何**的行为涉嫌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而该批烟叶、烟丝作为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六条和《烟草专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的规定,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对该批烟叶、烟丝实施了先行登记保存(由于涉案的烟叶、烟丝较多,现场条件限制无法对该批烟叶、烟丝进行现场称重,待事后在被检查人的监督下对该批涉案的烟叶、烟丝进行称重、抽样,随后开具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及抽样物品清单)。2024年12月3日10时50分我局执法人员在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一楼大院内当着被检查人何**的面现场称重和抽样,经现场清点和称重,分别为:烟丝63.2千克、烟叶16.75千克、共计79.95千克。经向本局负责人报告并获批准,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对该批实施先行登记保存,并开具了《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水烟存通[2024]第6号),将上述烟叶、烟丝依法封存后先行登记保存作进一步调查。依法开具了《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抽样取证物品清单》并当场交由被检查人何**签字确认,送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鉴别检验,并告知被检查人何**抽样的烟叶、烟丝检测所需具体期限。
我局于2024年12月16日收到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为:JYBG-YWJ45241201035、JYBG-YWJ45241201037),上述被先行登记保存的烟丝、烟叶鉴定结果为:烟丝(该样品为烟丝,有异味,对卷烟企业无使用价值)、烟叶(该样品为初烤烟叶,霉变100%)。
经查实,当事人何**在未办理有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的情况下,从购进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将其存放在该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地内,用于销售,但当事人何**无法提供上述卷烟的任何合法进货手续、有效票据及相关证明。本案当事人何**在询问笔录中供述了该批烟丝、烟叶由其他人员到摊位上推销所购进,但无相关进货单据或销售台账证实,后期调查中也未发现相关佐证材料,我局无法认定购进总数以及违法所得。因此,我局认定当事人何**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总额为在经营场所内查获的烟丝63.2千克、烟叶16.75千克、共计79.95千克。依据《广西区局关于印发2024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4]25号)的价格进行计算案件货值:烟丝63.2千克×73.71元/千克=4658.472元,烟叶16.75千克×49.14元/千克=823.095元,合计5481.567元。
以上事实有现场笔录、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的烟丝烟丝63.2千克、烟叶16.75千克、现场照片、询问笔录、抽样取证物品清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
另经查实,当事人何**曾因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于2022年3月1日因“案情重大,案件数额超过五万元,其违法行为已经涉嫌犯罪”依法移交给融水苗族自治县公安局调查,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3年10月18日下达判决书((2023)桂0225刑初1**号)当事人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六千元。以上事实有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案件移送函、融水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明。
责令停止销售非法生产的烟草专卖品,处以违法销售总额28%的罚款,即5481.567元×28% =1534.84元(大写:壹仟伍佰叁拾肆元捌角肆分)的罚款,并将非法销售的烟草专卖品公开销毁。
1534.84元
融水苗族自治县烟草专卖局
2025-02-25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