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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秋品阁酒业有限公司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开庭公告 1裁判文书 1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洪星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60125MAC7WM35XW所属地区:江西省
企业地址: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区丰和南大道1888号中央香榭花园一期1、2区商业及车库143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12-20
(2024)赣0113民初20146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秋品阁酒业有限公司
深圳承泰科技有限公司,赵**,苏州承泰科技有限公司
南昌市红谷滩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5-08-06
2025-03-26
(2025)赣01民终1008号
买卖合同纠纷
南昌某某酒业有限公司与苏州某某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洪市监处罚﹝2026﹞31号
经查,一、2026年1月6日,我局在当事人经营场所酒类存放区内现场发现的13瓶无外包装光瓶“第八代五粮液”和4瓶“国窖1573”白酒,分别经四川省宜宾五粮液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辨认/鉴定证明书》川五辨(鉴)NO:5013295;川五辨(鉴)NO:5013296,辨认/鉴定结论为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产品(“W图形”商标注册证第1207092号、“五粮液”商标注册证第13878307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并出具《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鉴定证明书》LZLJD鉴字(2026)第9062002号,鉴定结论为通过外观鉴定,该送鉴产品不是我公司生产,系假冒我公司注册商标之产品(“国窖”商标注册证第1719161号)。当事人对上述《鉴定证明书》鉴定结论予以认可,无异议。 经查证,商标注册人: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分别注册“五粮液”(商标注册证第13878307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5年3月6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33类:烧酒;烈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蒸馏饮料;果酒(含酒精)、白酒;葡萄酒;含水果酒精饮料;汽酒;威士忌(截止)】)和“W图形”(商标注册证第1207092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28年9月13日;核定使用商品第33类:含酒精饮料(不包括啤酒)、酒、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国窖”商标注册人为:泸州老窖股份有限公司,商标注册证为第1719161号【续展注册有效期至2032年2月20日;核定使用商品 第33类:白兰地;果酒(含酒精);含酒精果子饮料;鸡尾酒;酒(利口酒);酒(饮料);酒精饮料(啤酒除外);开胃酒;烧酒;威士忌酒(商品截止)】。上述商标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并受法律保护。 二、上述侵犯“五粮液”“W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无外包装的光瓶“第八代五粮液”白酒,是当事人2025年8月7日从武汉市武昌区盛禾酒业经营部购进的,购进价:600元/瓶,购进数量:15瓶,通过银行转账支付了9000元;索取了供应商资质、销售出库单,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自用了2瓶,剩余13瓶被我局扣押,由于查处及时未销售,故无违法所得。虽然当事人称购买上述白酒是用于营销送客户的,但是在其经营场所酒类存放区内发现的,与其它经营白酒存放一起,与经营行为相关联,故认定为经营行为。因当事人在酒类存放区内未设置销售价格标签,我局以在现场调取的当事人2026年1月4日一份销售单及当事人提供的电脑系统存储价格表上的“第八代五粮液”价格,认定2026年1月8日我局扣押当事人的13瓶侵犯“五粮液”和“W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无外包装的“第八代五粮液”瓶装白酒销售价格:780元/瓶,违法经营额为10140元。 上述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瓶装白酒,是当事人通过微信分2次购买的,分别是:2025年11月3日从一个“微信号:a13263096121、微信名:星光(招兼职)曾嘉敬”处购进的,购买了2瓶,购进价格是800元/瓶,未销售,提供了微信购买聊天记录及扫二维码付款记录截图;2025年10月26日从一个“微信号:bing111222q、微信名:兵兵”处购进的,购买了6瓶,购进价格是805元/瓶,已销售了4瓶,销售价格是810元/瓶,剩余4瓶被我局扣押,提供了微信购买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截图,均未提供上述供应商的相关信息资质材料和销售凭证、购买人信息,未查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未提供进货查验记录。当事人对购买上述白酒并用于经营销售的事实,予以认可。因当事人在酒类存放区内未设置销售价格标签,我局以在当事人办公电脑内的管家婆系统内调取的2026年1月4日一份销售单的“国窖1573”销售单价,及当事人提供的2026年1月1-7日销售明细表价格,综合认定2026年1月8日我局扣押当事人的4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瓶装白酒销售价格为:810元/瓶,违法经营额为3240元。 对于当事人自用了2瓶“第八代五粮液”和未提供已销售的4瓶“国窖1573”瓶装白酒销售凭证、购买人信息及供应商信息,无法进行追源及对已销售已自用的白酒追回进行鉴定。故违法所得难以认定。
1.警告; 2.没收侵犯“五粮液”、“W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无外包装的光瓶“第八代五粮液”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数量:13瓶;侵犯“国窖”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国窖1573”瓶装白酒,酒精度:52%vol、净含量:500ml,数量:4瓶; 3.处人民币33450元罚款,上缴国库。
33450.00元
南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4-01

经营异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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