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蕲春县隆远商贸行

存续(在营、开业、在册)
行政处罚 1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郑文雄注册资本:
统一信用代码:92421126MA4A1JGF54所属地区:湖北省
企业地址:蕲春县漕河镇工贸新天地12栋1053号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蕲春市监处罚〔2026〕185号
经查,当事人陈述,于2026年3月在未履行进货查验制度的情况下使用现金方式从流动商贩手中购进“洁丽雅”毛巾,货号:6450(多种颜色),面巾(90g)规格:72*34cm,产品成分:100﹪棉,厂名: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数量3000条。购进价3.3元/条,售价3.5元/条,违法经营额为10500元,已销售287条,剩余2713条,故违法所得57.4元。上述涉案商品均无购货单据。 “洁丽雅”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使用许可人为洁丽雅家居股份有限公司,并将已注册的使用在第24类纺织品制墙上挂毯;纺织品毛巾;床罩;毛巾被;床单;纺织品制家具罩;纺织织物商品上第12663871号“洁丽雅”商标,许可给浙江明信实业有限公司(原浙江洁丽雅股份有限公司)。证明该公司生产的纺织品“洁丽雅”文字及图形注册商标合法有效。 投诉人蔡某还出具浙江明信实业有限公司“价格证明”①货号:6450,出厂价6.5元/条,建议零售价16元/条;②货号:T046,出厂价9.78元/条,建议零售价21.6元/条;③货号:T043,出厂价9.5元/条,建议零售价19.8元/条。当事人购进价及销售价对比明显偏低。...[详情见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理时,认定侵权行为成立的,责令立即停止侵权行为,没收、销毁侵权商品和主要用于制造侵权商品、伪造注册商标标识的工具,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五年内实施两次以上商标侵权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应当从重处罚。销售不知道是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说明提供者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结合当事人的违法情节,本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以下处罚: 1、没收侵犯“洁丽雅”注册商标专用权的毛巾商品2713条; 2、罚款壹万元整(¥10000.00元)。
10000.00元
蕲春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05-28

经营异常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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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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