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溢海食品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刘小溢 | 注册资本:1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12MACG17URXR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铁山街道柏岚子村一组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旅市监处罚〔2025〕56号
经查,当事人承认于2024年6月印制了1000个标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藻芝恋”品牌干燥裙带菜包装袋,于2024年7月印制了1000个标有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旅大吉洋”品牌干燥裙带菜包装袋。在未向产地知识产权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的情况下,擅自在包装袋上标注了自行制作的机构代码号为91210212MACG17URXR的地理标志专用标志。2024年8月2日,当事人生产500袋“藻芝恋”品牌干燥裙带菜后,于8月3日销售给经销商,共销售了500袋,后续剩余的500个包装袋已自行销毁。2025年7月3日、2025年7月21日,分别生产了400袋“旅大吉洋”品牌干燥裙带菜,由于工人操作失误,使用了2024年印刷的旧包装袋,并于7月4日、7月22日销售给经销商,各销售了400袋,共800袋,后续剩余的200个包装袋已自行销毁。该公司生产的两个品牌的干燥裙带菜成本均为6.5元/袋,销售价格均为7元/袋,共生产销售了1300袋。销售金额为9100元,即货值金额共计9100元,扣除成本后,违法所得为650元。当事人上述行为,构成擅自使用地理标志专用标志的违法行为。
一、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650元;
二、处货值金额30%罚款即人民币2730元,罚没款金额合计人民币3380元,上缴国库。
2730.00元
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10-11
2
旅市监不罚[2024]39号
经查,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的干燥裙带菜,检验报告(№:QDF24-0086598-0007)显示,经抽样检测,计量单位:mg/kg,标准指标:≤1.0,实测值:1.95,铅(以Pb计)项目不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提供了食品委托生产加工协议,证明生产日期为2024年10月8日的干燥裙带菜是大连吉洋食品有限公司委托其公司生产,该批次产品经出厂检验合格后销售,当事人提供了委托第三方对该批次产品进行检验的检验报告(BGSP2353773)显示,其中铅(以Pb计)实测值:0.25 mg/kg,符合GB 2762-2022《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和产品执行标准GB 1964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藻类及其制品》要求。当事人于2024年10月4日接收大连吉洋食品有限公司下达的订单生产计划:干燥裙带菜100袋,规格每袋100克。当事人于2024年10月8日完成生产并向大连吉洋食品有限公司交付产品。经核对当事人生产记录、成本核算、出库单等,当事人生产销售批次为2024年10月8日的干燥裙带菜共100袋,生产成本共计433元,销售价格为每袋6元,货值金额共计600元,违法所得为167元。当事人建立了生产销售记录,现场检查没有库存。当事人接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召回程序,由于销售时间较长,召回问题食品数量为零。综上所述,当事人的行为构成生产销售“铅”含量超过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违法行为。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0.00元
大连市旅顺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03-24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