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唐培峰 | 注册资本:10000.000000万人民币 |
| 统一信用代码:91210200764418327Q | 所属地区:辽宁省 |
| 企业地址: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龙泉街4-2号5层1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5-04-16
(2025)辽0203民初159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王**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2
2025-03-19
(2025)辽0203民初159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王**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3
2025-03-18
(2025)辽0114民初40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王**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4
2025-03-18
(2025)辽0114民初404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黄*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王**,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5
2025-02-10
(2024)辽0114民初2200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杨**,柏**,柏**,柏**,冯**
陈**,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6
2023-09-14
(2023)辽0293民初112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大连成邦杰运物流有限公司
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伍*,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川金通汇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7
2023-08-17
(2023)辽0293民初112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大连成邦杰运物流有限公司
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伍*,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川金通汇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8
2023-08-01
(2023)辽0293民初1125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大连成邦杰运物流有限公司
钟**,中国人民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支公司,伍*,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川金通汇物流有限公司
大连高新技术产业园区人民法院
9
2023-05-23
(2023)辽0114民初6680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柏**,冯**,杨**,柏**,柏**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陈**,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市分公司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10
2022-08-09
(2022)新21民终374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承德中心支公司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吐鲁番市中级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1-12-25
2021-12-13
(2021)辽03民终4283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辽宁省高速公路运营管理有限责任公司鞍山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2
2020-12-04
2020-11-18
(2020)辽0203民初5353号
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
王**与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3
2020-10-01
2020-09-27
(2020)辽0211民初9617号之一
运输合同纠纷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大连宝原核设备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4
2019-11-22
2017-07-24
(2017)辽0114民初176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张**诉李*、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195331.31元
民事案件
5
2016-03-22
2016-03-22
(2016)鄂72民初646号
运输合同纠纷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远物流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民事案件
6
2016-03-11
2016-03-11
(2016)鄂72财保68号
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与武汉中远物流有限公司海上、通海水域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226113.00元
民事案件
7
2014-05-07
2014-05-07
(2014)大审民终再字第51号
福利待遇纠纷
邹**与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福利待遇纠纷再审民事判决书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黑0106交罚(2026)569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6-03-02
2
黑0106交罚(2026)568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6-03-02
3
黑0106交罚(2026)565号
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
罚款1000元
1000.00元
哈尔滨市香坊区水务和交通运输管理局
2026-02-27
4
闽交执龙高三﹝2025﹞罚字第51号
2025年12月26日9时00分至2025年12月26日9时24分,我单位执法人员林翔、修天华对大件运输车辆辽BL9597/辽B7743超货车﹝许可证号:A3500002025111335781﹞进行事后监管。经事后监管核查,辽BL9597重型半挂牵引车及辽B7743超重型低平板半挂车所属单位是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该车车轴数为9轴,该车趟次通行证﹝许可证号:A3500002025111335781﹞的许可的有效范围:福建省、江西省,通行线路为:福建省:坪洋村村民委员会-﹝起运地至收费站为市政道路,需另行向相关管养单位申报审批﹞--雁鹄东路--雁石收费站﹝核查后发证﹞-S21政永高速-和平枢组-S30永漳高速-岭头枢纽-G72泉南高速-吉山枢组-G25长深高速-畔溪枢纽-G1517莆炎高速----闽赣界;江西省:赣闽界--G1517莆炎高速-G6011南韶高速-永丰南收费站-S215-江西嘉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藕田镇路网升级项目部,通行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18时23分至2025年11月29日23时59分。执法员通过福建省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稽核管理系统对该车路线进行复核时发现,该车通行范围为:福建省、江西省、安徽省、河南省,通行的实际路线为:雁石收费站-富溪枢纽-龙岩北-龙门枢纽-G76厦蓉高速-长汀-赣闵界隘岭站-瑞金枢纽-广昌枢纽-南城南枢纽-景德镇枢纽-G35济广高速-立德枢纽-亳州东-济广豫皖省界-木兰-商丘新区北-济广鲁豫-枣菏枢纽-菏泽枢纽-德上豫鲁南省界-濮范枢纽-德商鲁豫1-田庄枢纽-冀鲁省界-大广枢纽-徐水东站,实际通行时间为:2025年11月14日18时09分至2025年11月18日09时33分。与《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许可的范围及路线不一致。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
5000.00元
福建省交通运输厅
2025-12-26
5
J370700202500107
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涉嫌取得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者使用无道路运输证的车辆参加普通货物运输案
对其进行处罚
1000.00元
潍坊市交通运输局
2025-09-26
6
内交综执(十二)08普罚(2025)002号
2025年01月11日10时39分,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总队十二支队八大队执法人员在G7京新高速乌力吉服务区进行执法检查,经检查发现大连瑞桥金德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的车辆牌号为辽B6741超 辽B8073超 辽B8074超 辽B8075超的重型半挂牵引车,车货总长67.40米,超出认定标准49.3米,车货总宽4.85米,超出认定标准2.3米,车货总高4.85米,超出认定标准0.85米,车货总质量382.4吨,超出认定标准333.4吨,且未办理超限运输许可证,属于违法超限运输。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五)违反本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12号)第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八)项之规定“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驱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四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车辆违法超限运输的,由公路管理机构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危害程度,按下列规定给予处罚:(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2米、总宽度未超过3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0米的,可以处2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未超过4.5米、总宽度未超过3.75米且总长度未超过28米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5米、总宽度超过3.75米或者总长度超过28米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二)车货总质量超过本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四项至第八项规定的限定标准,但未超过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过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罚款500元,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的规定,决定给予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消除违法状态,并处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00)的行政处罚。
10500.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2025-01-19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