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绍兴醉回首酒业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徐国海注册资本:1779.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621MA29DEFN10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湖塘街道宾舍村3幢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5-11
(2025)浙0603民初17685号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赵**
绍兴醉回首酒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2
2025-01-06
(2024)浙0603民初13328号
劳动争议
赵**
绍兴醉回首酒业有限公司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柯自然罚决字﹝2026﹞第000007号
当事人绍兴醉回首酒业有限公司未经依法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的规定,涉嫌非法占用土地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2019年修正)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2014修订)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之规定,参考《浙江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国土、测绘)(试行)》(浙自然资规〔2019〕19号)关于“占用耕地(含永久基本农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20元以上30元以下罚款”、“占用除耕地以外的其他农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上20元以下罚款”、“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或者未利用地,可以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10元以下罚款”的规定,建议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3.5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96.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226.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401.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0032.5元整;对非法占用17.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354元整;对非法占用4.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45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0431.5元整。行政处罚履职方式和期限为:1.对责令退还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履行;2.对责令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履行;3.对责令拆除在非法占用的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天内履行并在六个月内恢复土地原状;4.对缴纳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限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指定银行汇款缴清罚款【收款人: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非税收入待清算专户账号:195*****1040082538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柯桥支行】,并执汇款单回执及本决定书复印件向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柯桥分局财务科开具发票。
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423.5平方米土地;2、限期15日内拆除非法占用的196.6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3、没收非法占用的226.9平方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4、对非法占用401.3平方米耕地的行为,处罚款25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10032.5元整;对非法占用17.7平方米其他农用地的行为,处罚款2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354元整;对非法占用4.5平方米建设用地的行为,处罚款10元/平方米,计罚款人民币45元整。合计罚款人民币10431.5元整。
10431.50元
绍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6-04-30
2
绍柯市监处罚﹝2024﹞441号
主要违法事实:经查明,涉案的1台卧式燃油(气)锅炉属特种设备,燃料(或者热源)种类:轻柴油、天然气,制作日期:2016年7月,现使用及产权单位为当事人。上述锅炉于2021年8月18日因拆迁被报停,于2021年11月被过户至当事人名下,并于2021年12月被移装至当事人公司住所。移装后,当事人擅自使用丙烷作为上述锅炉的燃料,使得该锅炉燃料类别发生变化,上述锅炉未进行型式试验而未通过安装验收,处停用状态。然当事人在2022年4月后,因生产需要,仍将上述锅炉投入使用,并用丙烷作为燃料,用于黄酒罐装过程中消毒杀菌。上述锅炉自当事人移装投用后未做过定期检验,至今已超过检验期限。当事人其违法行为于2024年4月11日被本局依法查处。<br/>      行政处罚种类、依据、内容: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br/>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使用未经定期检验的特种设备,处罚款人民币50000元(伍万元整)。
50000.00元
绍兴市柯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05-31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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