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韦龙批零部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韦永克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450804MA5L2EYA28 | 所属地区:广西 |
| 企业地址: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邓保村上邓屯 | |
开庭公告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没有数据
法院公告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没有数据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城烟处[2023]第24号
2023年6月1日9时45分,根据卷烟诚信互助小组成员举报,我局专卖执法人员雷恩胜(20085152039)、刘益军(20085152042)等5人依法对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邓保村上邓屯韦永克店内进行检查。检查前,执法人员均向当事人韦永克出示执法检查证件,表明身份,说明来意。当场在该店内查获卷烟一批,其中真龙(起源)1条,真龙(软娇子)3.9条,共计2个品种合计4.9条。查获后,当事人韦永克未能提供该批卷烟的任何合法凭证及相关手续,为避免证据灭失或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经局领导批准,我局执法人员开具编号为第CQ927号的《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依法将该批卷烟先行登记保存回我局作进一步调查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韦永克持有合法有效的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字号名称: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韦龙批零部;烟草证负责人名字:韦永克;许可证号:450801156781;经营地址: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覃塘区樟木镇邓保村上邓屯韦永克店内,有效期至2024年07月31日),经查询卷烟营销V6系统,韦永克的客户编码为:1450080138540。
根据当事人韦永克的供述,上述被我局先行登记保存的卷烟,都是从本地其它店购进,具体从哪个店购进,由于没做记录,当事人韦永克已无法记清,购进卷烟后全部存放于其店内用于销售,具体购进的卷烟品种数量、购进价格、销售价格和购进金额为:购进真龙(起源)2条,以240元/条购进,以250元/条销售;购进真龙(软娇子)4条,以60元/条购进,以65元/条销售,共购进2个品种合计6条,购进金额共计720元。根据当事人韦永克的供述,其表示已销售的卷烟品种、数量和金额为:真龙(起源)1条,销售金额250元;真龙(软娇子)0.1条,销售金额6.5元,共销售卷烟1.1条,销售金额256.5元。以上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当事人韦永克均无相关凭证等证据证明。
我局同时还根据涉案卷烟喷码对涉及的卷烟持证户周连英进行调查,周连英陈述,曾经销售过卷烟给当事人韦永克,涉案卷烟是在其店内按照零售价销售出去的。经调查,周连英的陈述无法印证当事人韦永克向其购进卷烟的购进价格和购进金额,且当事人韦永克无法提供涉案卷烟的相关交易记录或购销凭证,无法证实其供述的真实性。因此,我局对当事人韦永克所供述的涉案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不予采信。故无法查清涉案卷烟的购销价格、数量、购进金额及销售金额,因此,该案无违法所得。因为无证据证实存在一次性销售卷烟超50条的行为,故认定周连英无违法事实。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2023年度广西全区涉案烟草制品零售价格的通知》(桂烟计[2023]12号)的规定,该批卷烟经核价计算货值为503.5元,即卷烟进货总额为503.5元。
本案涉案卷烟经抽样送检,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于2023年6月9日出具《广西壮族自治区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检验报告》(编号:JYBG-JWJ45230601551)鉴定上述该批卷烟均为真品卷烟。
以上违法事实有勘验笔录、现场照片、先行登记保存批准书、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清单、询问笔录、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当事人韦永克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的违法行为。
依法处以当事人韦永克未在当地烟草专卖批发企业进货总额503.5元5%的罚款,即:503.5×5%=25.175元≈25.18元。
以上罚款合计人民币25.18元上缴国家财政。
25.18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城区烟草专卖局
2023-07-06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1
2022-07-04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
2021-01-05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
贵港市覃塘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