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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

工商信息
法人代表:翁素芳注册资本:1300.000000万人民币
统一信用代码:913303273256059646所属地区:浙江省
企业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章良村801-812号一单元201-202室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4-09-14
(2024)浙0383民初237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2
2024-08-22
(2024)浙0383民初237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3
2024-07-05
(2024)浙0383民初189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4
2024-02-21
(2024)浙0383民初269号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
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5
2023-10-10
(2023)浙0602民初8307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绍兴市华冠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绍兴市昱翾贸易有限公司,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浙江中景市政园林建设有限公司,绍兴永恒置业有限公司,温州恒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舟山景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6
2022-12-12
(2022)晋0108民初2088号
山西钢联工贸有限公司
新晃恒源建材有限公司,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无锡市众力不锈钢有限公司,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7
2022-05-18
(2022)浙0383民初70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温州群睿贸易有限公司
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瑞安市皖瑞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龙港市人民法院
8
2020-12-02
(2020)浙0327民初6147号
服务合同纠纷
龙港市宏翔渣土运输有限公司
翁**,苍南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
苍南县人民法院
9
2019-04-17
(2019)浙0327民初23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张**,苍南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
浙江省温州市苍南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3-01-17
(2022)晋0108民初208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西钢联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无锡市众力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新晃恒源建材有限公司
裁判文书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2
2022-10-09
(2022)晋0108民初2088号
票据追索权纠纷
山西钢联工贸有限公司
山西茂百亿科贸有限公司,无锡市众力不锈钢有限公司,温州国鹏置业有限公司,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新晃恒源建材有限公司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太原市尖草坪区人民法院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1
2020-03-04
2019-11-06
(2019)浙03民终3718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温州市分公司、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312952.73元
民事案件
2
2019-07-03
2019-06-06
(2019)浙0327民初2351号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李**与张**、苍南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640919.08元
民事案件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龙综罚决字﹝2026﹞第000582号
当事人龙港市瑞格中运运输有限公司于2026年5月1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228国道与城南大道交汇处实施了车辆在公路上违法超限行驶的行为,违反了《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处以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肆拾元整(¥16,040.00)。当事人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照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履行方式履行。
处罚款人民币壹万陆仟零肆拾元整(¥16040.00)
16040.00元
龙港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6-05-29
2
嘉路政罚〔2024〕02793
2023年9月12日8时4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夏雪亭、康志昊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09-08 22:40:35车号为浙CD0087在G524国道(陡门)往洪合方向K156+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6.04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04吨。
-
1756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7-08
3
嘉路政罚〔2024〕02703
2023年9月12日8时49分,嘉兴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夏雪亭、康志昊通过浙江省公路超限运输治理监管平台进行了取证,发现2023-09-08 22:40:35车号为浙CD0087在G524国道(陡门)往洪合方向K156+800时,经车辆超限运输检测技术监控设备检测,车货总质量76.04吨。依据《浙江省公路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第三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认定该车车货总质量超限45.04吨。
给予行政相对人罚款人民币壹万柒仟伍佰陆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17560.00元
嘉兴市交通运输局
2024-06-28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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