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镇赉镇全子电动车大卖场
工商信息
| 法人代表:李阁全 | 注册资本: |
| 统一信用代码:92220821MA155XP26J | 所属地区:吉林省 |
| 企业地址:吉林省白城市镇赉县镇赉镇新兴北街东团结东路南1区2段268号 | |
序号
开庭日期
案号
案由
公诉人/原告/上诉人/申请人
被告人/被告/被上诉人/被申请人
法院
1
2026-04-29
买卖合同纠纷
镇赉县镇赉镇全子电动车大卖场
张**
镇赉县人民法院
2
2026-04-22
买卖合同纠纷
镇赉县镇赉镇全子电动车大卖场
孙*
镇赉县人民法院
序号
刊登日期
案号
案由
上诉方
被诉方
公告类型
法院
1
2026-03-12
买卖合同纠纷
镇赉县镇赉镇全子电动车大卖场
张**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镇赉县人民法院
2
2026-03-05
买卖合同纠纷
镇赉县镇赉镇全子电动车大卖场
孙*
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
镇赉县人民法院
裁判文书
序号
公布日期
裁判日期
案号
案由
文书标题
案件金额(元)
案件类型
没有数据
序号
决定书文号
违法事实
处罚结果
处罚金额
处罚单位
处罚日期
1
镇市监处罚〔2024〕302号
执法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询问等,认定当事人涉嫌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
经查,镇赉县镇赉镇全子电动车大卖场销售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的电动自行车,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标准和要求的工业产品。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
参照《吉林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四节“适用产品质量监管法律、法规、规章的裁量标准”86“较轻”中:“生产产品货值金额 5 万元以下或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2 万元以下的; 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 1 倍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的裁量基准,进行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 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进行处罚。
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拟作处罚如下:没收1台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使用说明书的二手电动自行车,罚款人民币1000.00元
1000.00元
镇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10-17
经营异常
序号
列入日期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原因
列入决定机关
没有数据
